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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 7.2 認定標準:任何人發現均得通知板主處理 7.2.1 討論文章出現教唆 7.1.2所定義違法行為之言論 新條文: 7.2 認定標準:任何人發現均得通知板主處理 7.2.1 討論文章出現煽惑 7.1.2所定義違法行為之言論 修改理由: 原有「教唆」之定義係參考刑法29條,板主討論後認為此一定義在執法上有 窒礙難行之處,另回溯以往相關案件,發覺 153條「煽惑」較符合本條文之 立法要旨,故為修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8.84.127.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