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Railway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最近看到高鐵加收票價的新聞 在板上也有許多討論 再回頭看看加收票價的法源 鐵路法第49條第1項 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乘車票,應補收票價; 如無正當理由者,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之票價。 前半段大概不會有異議 後半段問題就來了 加收票價的法律性質為何? 是刑罰?行政罰?或是民事上的請求權? 這關係到如何解釋與適用條文 還有發生爭議的爭訟途徑 條文並無明確寫出罰金二字 依罪刑法定主義的法理不可能是刑罰 因為刑罰就只能是刑法規定的那幾種 而且若是刑罰就要由法院審判才可以開罰 對鐵路機構來說每無票旅客都告也不切實際 如果加收票價是行政罰 那麼自然不可以任意擴張解釋 而第49條規定「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乘車票」 所以之前的男學生拿優待票通過驗票閘門 是「持用失效乘車票」從法源來看大概沒有問題 不過 行政罰和刑罰有個共通點 對無罪責者不罰 (無罪責包括未達法定年齡、精神狀態異常等) 從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不罰來看 豈非小孩自己無票上車就都不能加收票價? 最後一種解釋是民事請求權 若加收票價是民事請求權 那麼在法律未明文規範之處就有法理與習慣的適用 依鐵路的習慣剪票就是旅程的開始 從剪票開始運送機構對旅客負運送的義務 那麼持不符身分的票過驗票閘門就可以加收票價也有其道理 但是這個解釋也有一個問題 如果旅客付清了原本的票款就要離開怎麼辦? 因為是民事請求權 也不能叫鐵路警察來強迫旅客付錢 只能上民事法院提告 可是光訴訟費就比票款的50%還多... 綜上所述 鐵路法第49條在法律上怎麼解釋才好? 大家的看法如何? 補充: 後來想想也覺得加收票價應屬於契約違約金 鐵路法49條的性質則是法定違約金上限 雖然我認為把無票乘車的處罰定為行政罰會比較好 例如「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乘車票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當然金額是隨便寫的 並且授權由站車人員開單舉發 由鐵路警察裁罰 這樣應該比較有制止的功效 只是14歲以下不罰這一點可能會成為漏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27.26.217 ※ 編輯: Littlechozy 來自: 36.227.26.217 (11/06 00:02)
sqr:只覺得捷運真好 可以罰50倍 11/06 00:14
pihan:規費? 11/06 00:15
cassine:個人認為是民事請求權,因為定型化契約是私法行為 11/06 00:16
cassine:也因此受到民法、消保法規範,請求權應該依照平等互惠原則 11/06 00:17
cassine:處理 11/06 00:17
starker:補票問題是民事問題... 11/06 00:22
heero0333:懲罰性違約金 11/06 00:22
lawrence7373:那條在運送該章,從體系來說,是運送契約的一部。 11/06 00:23
starker:捷運會有50倍是因為金額不大,若台高鐵50倍就歡樂了,光是 11/06 00:24
dn890221:有無票乘太魯閣者也是把原本票價付完就走人.. 11/06 00:24
starker:那些太魯閣/普悠瑪無票50倍...北花1張22000現金補歡樂極點 11/06 00:25
fireneo:北松 X50 就要1150了 wwwww 北花?幹嘛不搭飛機XD 11/06 00:27
l10O:可以上限和車票*倍數 兩個擇低 捷運也是有上限的 11/06 00:28
starker:現在才補1.5倍就在找民代施壓取消補票了...能有多少倍?? 11/06 00:30
kutkin:大眾捷運法 立法嚴 執法鬆 11/06 00:30
kutkin:不知道當初立委是怎麼樣的想法去這樣定的 11/06 00:32
ciswww:學新加坡吧 11/06 00:39
a27281591:鞭刑 11/06 00:41
payeah:我在新加坡的捷運車廂裡還真的看過喝可樂的XD 11/06 00:51
payeah:(望向月台上超高罰鍰的禁止飲食標示) 11/06 00:52
heero0333:乘車前依運送規則,乘車後依社維法69條和運送規則辦理 11/06 00:57
cassine:個人認為這次高鐵的堅持有其道理,但事後應該可以協商免除 11/06 01:15
cassine:罰金的部份,畢竟該少年還沒有開始移動,錯誤也還有補救的 11/06 01:15
cassine:餘地 11/06 01:15
heero0333:乘車票有效但身分不符,無票但未乘車,鐵法49不適用此例 11/06 01:19
l10O:這次有爭議後 高鐵未來大概只會在車上和出閘門時抓 11/06 01:20
l10O:以避免爭議 11/06 01:20
heero0333:消費者消費前應先參照契約內容,買票後等同合意契約內容 11/06 01:21
kutkin:高鐵不碰錢的問題都好說話,這種問題不會手軟的。 11/06 01:22
heero0333:旅客運送實施要點有此規定,即便是於法無據的50%違約金 11/06 01:25
heero0333:不認同一開始就不該買票,以上 11/06 01:26
如果認定加收票款是違約金 就沒有於法無據的問題 而是契約形成自由的一部分 鐵路法49條的本質就變成法定的違約金上限 與民法規定年利率在20%以上無請求權類似
kutkin:定型化契約消費者本來就沒得選擇。 11/06 01:26
l10O:定期化契約就要跟不要 不要選其他工具吧 11/06 01:27
kutkin:不是這樣說,不過算了,這裡不是消費者板。 11/06 01:28
heero0333:我亦沒有說收50%是合理的,到底合不合理得由法院下判斷 11/06 01:36
的確這裡的各種爭議可能最後只能由法院去判斷了 ※ 編輯: Littlechozy 來自: 118.161.81.56 (11/06 09:39)
kutkin:當然是法院判,這邊就各抒己見而已。 11/06 10:07
heero0333:是「持用失效乘車票」從法源來看大概沒有問題 →這裡有 11/06 14:01
heero0333:根本上的問題 影響後續判斷 建議參照大捷與公路法的不同 11/06 14:03
heero0333:尤其大捷持用失效車票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是分開寫 11/06 14:05
phcat:感謝各位大大的熱心解釋,我覺得長了好多智識 11/06 15:05
a5mg4n:15歲是限制行為能力 這個又牽扯到高鐵票算哪種財貨了... 11/06 19:10
h210045: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不能買高鐵票,那高鐵有得傷腦筋了 11/07 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