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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312080025-1.aspx 台鐵司機殉職 法院認非冒險 最新更新時間:2013/12/08 16:12: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8日電)英勇台鐵駕駛蔡崇輝去年殉職在駕駛位上,鐵路局辦理 撫卹時,遭銓敘部認定非屬「冒險犯難」,家屬提起行政訴訟敗訴。 去年1月17日發生的台鐵埔心站南邊幸福水泥平交道太魯閣號撞擊事故,機車長蔡崇輝放 棄逃生機會,緊握操縱桿煞住列車,堅守工作崗位,犧牲生命;他的牌位不僅入忠烈祠, 更獲頒一等交通專業獎章。 蔡崇輝遺族申請撫卹,由鐵路局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因公冒險犯難死亡 」規定辦理,但銓敘部認為不符此條規定,改依同條項第2款「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 死亡」規定辦理。 蔡崇輝遺族不服,提起復審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他們認為,蔡崇輝放棄分秒必爭的 逃生時間,終至犧牲,行為已超出職責範疇,應依「因公冒險犯難死亡」規定撫卹。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公務人員撫卹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因公冒險犯難死亡」,是指 遭遇危難事故,仍奮不顧身執行公務以致殉職者,例如警察緝捕違抗的歹徒、消防員衝入 火窟而殉職者。若因執行職務時遭逢意外或危險,堅守崗位不及逃生而死亡,則屬同條項 第2款「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法院認為,全案查無蔡崇輝剎車後,有為免煞車鬆動而放棄逃生緊握煞車把手的證據,另 根據證人證詞及現場照片,蔡崇輝也並非在駕駛座上當場被夾死。 法院認為蔡崇輝精神雖令人感佩,但仍不符「冒險犯難死亡」的要件,因此駁回蔡崇輝遺 族之訴,全案還可上訴。1021208 冒險犯難認定 法界:職務性質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8日電)台鐵駕駛蔡崇輝殉職在駕駛位上,遭銓敘部認定非「冒 險犯難」而是「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法界人士說,視職務性質而論。 去年1月17日發生的台鐵埔心站南邊幸福水泥平交道太魯閣號撞擊事故,機車長蔡崇輝放 棄逃生機會,緊握操縱桿煞住列車,堅守工作崗位,犧牲生命;他的牌位不僅入忠烈祠, 更獲頒一等交通專業獎章。 蔡崇輝遺族申請撫卹,由鐵路局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因公冒險犯難死亡 」規定辦理,但銓敘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均認為不符此條規定,改依同條項第2款「因 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的規定辦理。 根據公務人員撫卹法,「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狀況,撫卹可加給50%,但若是依「執行 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僅可加給25%。 律師黃義偉說,「因公冒險犯難死亡」與「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的認定,是依 執行的職務性質而論,若工作原本就具危險性,公務員仍積極投入導致殉職,就符合「因 公冒險犯難死亡」;若工作不具高度危險,但公務員遇突發意外也奮不顧身導致殉職,則 屬後者。 他舉霹靂小組與交通警察為例,同樣是警察,霹靂小組警員在得知某個現場有持槍械的歹 徒,仍勇往直前攻堅,卻不慎殉職者,符合「因公冒險犯難死亡」;若是交通警察指揮交 通時,偶遇酒駕者撞擊因而殉職,則屬「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他認為台鐵駕駛遇砂石車違規闖入並非常態,屬偶然意外,因此蔡崇輝事件屬於公務人員 撫卹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102120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6.166.149
wush:以職務性質而言,的確不算冒險犯難 12/08 17:00
http60101:就125% 跟150% 撫恤金的差別 12/08 17:00
http60101:這比較像解釋法律 不像新聞 12/08 17:01
ultratimes:開台鐵就是冒險犯難啊(誤) 12/08 17:05
aahome:其實緊軔就可以往後跑了..只是可能不到三秒... 12/08 17:08
seazilicy:四樓正解 12/08 17:08
fastech:這跟台鐵當初說的誓死捍衛駕駛台完全不一樣啊! 12/08 17:19
imrt:可以逃命卻為了300乘客不逃命不是冒險犯難哦。法官好樣的。 12/08 17:43
Fujishima:這年頭的邏輯:盡忠職守是應該,因公殉職是活該 =_= 12/08 17:49
mark10133:這有什麼好需要銓敘部認定的? 12/08 17:51
mark10133:銓敘部是坐在辦公桌後面,台鐵駕駛是坐在駕駛台後面。 12/08 17:54
mark10133:誰比較危險?政府自己很清楚 12/08 17:56
hoyunxian:法律僵化所以沒辦法啊...... 12/08 17:56
asdfghjklasd:這不是法律問題,這是銓敘部腦子有問題 12/08 17:57
asdfghjklasd:最好這些人都不會出事,保佑你都沒人救 12/08 17:57
wiabc:律師這樣解釋的確不算冒險犯難啊,看上訴以後法官怎麼說 12/08 17:59
Fujishima:行政訴訟好像到高等法院就定讞了?若是這樣就翻案不能 12/08 18:02
http60101:不是「放棄逃生機會」而是「來不及逃生」 12/08 18:04
ondin:行政訴訟是從高等開始打(簡易案件才從地方開始)所以還可上訴 12/08 18:13
payeah:還有最高行政法院 12/08 18:18
globalhawk:我比較想問 那個彭先生呢?????? 12/08 18:25
fastech:這裡是行政庭,只處理有關公部門的行政訴訟,被告是銓敘部 12/08 18:28
fastech:彭某的訴訟刑事.民事訴訟歸桃園地院管轄,民事還在審理 12/08 18:32
fastech:刑事判有期徒刑2年 12/08 18:32
Yijhen0525:我是覺得要不是蔡機車長奮不顧身拉下煞車,不然會更慘 12/08 18:55
Yijhen0525:3秒鐘是只有一瞬間的時間,在當下馬上就要下判斷 12/08 18:56
Qpera:本來就不是 一個是人去找事 一個是事來找人 12/08 19:48
leritas:如只用銓敘部的角度看 就照字面解釋來處理 不然任意發給 12/08 19:48
Qpera:這麼簡單的邏輯很難判斷嗎? 12/08 19:48
leritas:反而可能會說圖利 12/08 19:48
payeah:對銓敘部而言,讓法院認定這可屬「冒險犯難」,總比自己 12/08 19:50
payeah:先認定是「冒險犯難」,卻被行政法院打回票好 12/08 19:51
Qpera:反正是國家的錢不市自己的錢 發越多越開心就對了? 12/08 19:51
vesting:不管同意或反對 都會跟大層面實質影響有關 12/08 20:21
vesting: 可能權責內容需要定的更細 這件事也需要特例處理之類的 12/08 20:22
chrissonic:至於賠償部份來看,至今還沒解決吧?搞不好賠償金來看 12/08 21:49
chrissonic:由原本的2.2億增加到將近4億左右。這其中也包含因事故 12/08 21:50
chrissonic:之後而造成太魯閣號加班車停駛長達一年之久的班次。 12/08 21:51
chrissonic:以台北~花蓮間太魯閣號為例,一年損失172,057,600元 12/08 21:53
chrissonic:公式:20(班)*52(週)*376(太魯閣號座位數)*440(票價)。 12/08 21:54
cassine:覺得法官見解沒問題,就算從寬認定也不一定能達到第一款的 12/08 22:19
cassine:要件。 12/08 22:20
ggoi:不知有沒有因應這次事件開發防煞車鬆脫的裝置?讓司機員以後可 12/08 22:53
busgoer:原本買不到加班車的人還是可以去買其他班次,甚至是無座票 12/08 22:54
ggoi:演練緊急逃生 不再有司機員因此顧慮而犧牲 犧牲才真的有價值 12/08 22:55
busgoer:損失計算絕對不是某樓這麼簡單的算式就搞定 12/08 22:55
mackywei:這是可能損失的上限....但確實有打折的空間 12/08 23:22
NCC1305:電聯車煞車把手一直都是可以固定在任一位置的設計 12/08 23:25
ggoi:不知台鐵司機員遇重大碰撞的sop為何 12/09 00:05
traystien:如果這樣在法律上算冒險,那明知道要拼命仍然執行任務的 12/09 16:47
traystien:軍警不是要另外再設一個加給級距以視不同嗎 12/09 16:48
Akulamaru:火車的煞車把手不會自己鬆掉的,跟汽機車的不一樣 12/10 16:34
sanro0509:結果改認定冒險犯難 一堆人被打臉 01/16 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