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Xkang:東森下面都有版權所有的聲明 所以俺都不太轉貼東森的 05/15 10:09
→ Xkang:建議版友轉貼時看看有沒有相關聲明 以免法律責任 05/15 10:11
→ chewie:著作權法第9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 05/15 10:16
→ chewie: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不受著作權法所保障 05/15 10:16
新聞轉貼不一定適用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該條文如下:
第 9 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第 9條第一項第四款只排除新聞報導類型的「語文著作」,而語文著作定義在第
5條第一項第一款,並依照第二項由主管機關例示定義,大原則是指「只包含文
字」的報導。
原文連結點進去是包含一張圖片的,因此該報導非單純語文著作,也不因為只轉
錄文字部份而成為語文著作,故不適用上述條文。反過來說,如果今天這則報導
沒有圖片或是影片而只有文字,就能算是「語文著作」。
真正規範新聞轉錄的條文在61條,節錄如下:
第 61 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
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
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最後一句話是但書,而東森新聞雲網站底下版權聲明:
東森新聞雲股份有限公司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許轉載本網站內容
因此轉貼東森新聞也不適用 61 條但書,仍有可能觸法。到底最後是否確定觸法
,要看 65 條第二項和第四項綜合判斷才能決定。
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
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
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
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原則上因為:
一、轉錄的利用目的屬於非營利
二、著作的性質屬於新聞報導,目的在傳達訊息
三、轉貼基本上是除了圖片之外的全文轉貼,所佔比例很大毋庸置疑
四、對市場的影響不好判定,但很少會有人因為看了轉錄新聞就不去看原始新聞
就算真的不看也很難推論出會因為轉錄一篇新聞而嚴重影響整體市場價值
總之這部份可以討論,是否要轉錄依照個人意志,只要符合板規規定板主並不干
涉。
至於板規要求轉錄要附上來源,是依據第 16 條和第 85 條規定,將轉錄來源視
為姓名表述一環:
第 16 條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
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
同之權利。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
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
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第 85 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
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
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對於沒有附來源的文章轉錄,板主方面得要求限期補上,或是直接移除。被移除
的文章重貼後有符合規定,仍然允許張貼。同一人屢次違反轉貼規定會視情節先
予勸導,若仍未改進則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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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fastech:推板主專業! 05/15 11:03
→ chewie:那 所以我就刪除上面轉文較妥囉? 05/15 11:49
→ cassine:就自行判斷吧,個人感覺對方律師面對這種討不到利益的訴訟 05/15 12:21
→ cassine:應該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花時間去打也不見得能贏,就算 05/15 12:22
→ cassine:贏了也拿不到什麼利益 05/15 12:22
→ hicker:推一個 對於轉錄新聞的問題 目前所見最完整的答案 05/15 12:32
→ Xkang:不增一事不長一智XD 05/15 12:55
推 Yenfu35:推薦這篇文章。建議板主自己轉去法律板或生活法律板。 05/15 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