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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就各個條文和寵物比較有相關的部份稍微解釋一下~ 當然我並非專精法律的法律系學生, 只是個人興趣和朋友互相討論~ 所以若是未能有更精確的解釋或是有疑義時, 希望legist、Turtto或是其他法律系或相關人來指正和補齊 ^^ 謝謝啦 第 一 章 總則 http://0rz.net/490sX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 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 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 領之動物。 三 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四 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 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五 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六 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第一章最重要就是第三條, 這裡要注意動物的定義是脊椎動物, 所以非脊椎動物像是昆蟲、海綿、水母、渦蟲、麥皮蟲、細菌......都不受此法管制 XD (但是有些是受野生動物保育法管!!!) 寵物:其實我相信未來可能會不再稱寵物而改稱為伴侶動物~ 這也是動物權的觀念越來越被提倡~ 飼主:這裡是指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所以如果你說你系館有一隻狗是系狗, 但是"系"或是任何一個單位不能成為飼主的, 所以那隻系狗也還是流浪狗 XD -- ~Heaven Know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84.211 ※ 編輯: mrgigi 來自: 140.112.84.211 (05/24 01:17)
slzhao:大推,好期待後續的分析,但是我得睡了. 05/24 01:39
※ 編輯: mrgigi 來自: 140.112.84.211 (05/24 01:54) ※ 編輯: mrgigi 來自: 140.112.84.211 (05/24 01:56)
TurttO:吉吉在爆肝寫分析了,超熱血 ^^ 05/24 02:28
mrgigi:寫一篇要查一大篇,還要回憶之前所學 orz 05/24 02:50
TurttO:對了,系犬如果取得校園守護犬的資格,就不是流浪犬了 05/24 18:44
TurttO:例如台大法學院的校犬來福一家,所有人就是法律及社科院長 05/24 18:45
TurttO:同樣有植入晶片及登記在案,成為正式的校狗 05/24 18:47
mrgigi:嗯~ 要件就是人。 05/24 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