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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章也重要~ http://0rz.net/490sX 第 四 章 寵物之管理 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 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 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讓我們先來看什麼是"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88農牧字第88040229號 主  旨: 公告指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依  據: 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 換言之,只有狗才是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第20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 適當防護措施。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 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之。 農委會「具攻擊性之寵物及所該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公告 23 公斤以上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 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 1.5 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具攻擊性品 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並應戴口罩作為防護措施。具攻擊性品種包括 美國比特鬥牛犬、史大佛夏牛頭犬、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日本土佐犬 及紐波利頓犬。 第22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先向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申請許可之程序與期限、 廢止、註銷許可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這條很重要, 在網路上為何很多地方禁止動物買賣都是依據這條, 奇摩拍賣會禁止活體買賣也是因為這條~ 但是我要說,事實上我常看到的是農委會擴大解釋這條文, 常看到農委會發文禁止網路上活體買賣,依據22條, 但是事實上,我認為這條文有兩個要件必須符合, 1. 應辦理登記寵物 只有犬為應辦理登記寵物 2. 以營利為目的 簡單的說這裡寫的是指經營的業者。 且子法為寵物業管理法,若是一般飼養寵物之民眾都被當作為寵物業者, 則一般民眾經營繁殖、買賣或寄養都必須要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未免過於擴大解釋。 所以我認為,不應以此條文做禁止活體買賣依據。 -- ~Heaven Know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84.211 ※ 編輯: mrgigi 來自: 140.112.84.211 (05/24 13:41)
legist:關於活體買賣之規定可參考我在下面PO出的文章 第2159篇 05/25 01:46
legist:標題為:解評動物保護法中對於寵物交易之規範 05/25 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