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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rgigi (~爬蟲板Reptile~)》之銘言: : 我先就各個條文和寵物比較有相關的部份稍微解釋一下~ : 當然我並非專精法律的法律系學生, : 只是個人興趣和朋友互相討論~ : 所以若是未能有更精確的解釋或是有疑義時, : 希望legist、Turtto或是其他法律系或相關人來指正和補齊 ^^ : 謝謝啦 : 第 一 章 總則 : http://0rz.net/490sX : 第3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 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 : 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 二 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 : 領之動物。 : 三 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 四 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 : 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 五 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 六 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 第一章最重要就是第三條, : 這裡要注意動物的定義是脊椎動物, : 所以非脊椎動物像是昆蟲、海綿、水母、渦蟲、麥皮蟲、細菌......都不受此法管制 XD : (但是有些是受野生動物保育法管!!!)   就法學推論及解釋的邏輯上,上面的「這裡要注意動物的定義是脊椎動物」 這句話可以再修正地更精確。   動物在動物保護法的定義就是第三條第一款的「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 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所以吉吉所說 的「這裡要注意動物的定義是脊椎動物」這句話應該改作「這裡要注意的是,因 為本法對於動物的定義有一個要件是『脊椎動物』,所以非脊椎動物,無論是否 由人為飼養或管領,皆非本法所稱之動物,而僅係生物學上定義之動物。」              ┌由人為飼養或管領者──→這個才是動保法上所              │            稱之「動物」的定義        ┌脊椎動物─┤    ┌動物─┤     └非由人為飼養或管領者┐ 生物─┤   └非脊椎動物───────────┼→這些都不是動保法上    └植物──────────────────┘ 所稱之「動物」   有這個圖,吉吉大概就會知道「這裡要注意動物的定義是脊椎動物」的謬誤 之處在哪裡了。 : 寵物:其實我相信未來可能會不再稱寵物而改稱為伴侶動物~ : 這也是動物權的觀念越來越被提倡~   事實上,我對於將其稱作「寵物」反而比較贊成。比較起「伴侶動物」,我 想將其稱作為「寵物」應是較符合一般人對這類動物的用辭習慣吧。我不認為僅 僅是用詞上的轉換可以使動物權更加能受保護,就像中小學裡把「訓導處」改名 為「學務處」一般,是毫無用處的玄學;也像是把「娼妓」改名為「性工作者」 一般,如果社會照像是歧視她們的話,不管叫什麼名字,地位也不可能會提升。 我想在立法上做實質的保護,並且做嚴格的執法,才是提升動物權的有實益的途 逕。 : 飼主:這裡是指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所以如果你說你系館有一隻狗是系狗, : 但是"系"或是任何一個單位不能成為飼主的, : 所以那隻系狗也還是流浪狗 XD   人,在法律上分為兩種,一種是自然人,一種是法人。法人當然可以是動物 所有人或管理人,例如屏東海生館,是一個博物館,我猜它是一個財團法人,裡 面的魚兒或鯨魚,當然屬於屏東海生館這個法人所有。   至於「系狗」是流浪狗,那只不過是因為系上沒有把它編入系所有的財產, 或是系上不認為這隻狗在系的管理範圍而已。所以「系狗」只不過是代表這狗常 常出現在系上罷了,也只是一個名字。   補充說明一下,我前段文字可能會引人疑竇認為我把系當作是法人,事實上 我並沒有這個意思,這只不過是我在回覆mrgigi時依他的段落而分段回應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243.140
slzhao:"系"應該不是法人吧,就算學校,也要法人化之後才是法人. 05/25 00:15
legist:是呀,我並沒有說系是法人呀。 05/25 00:59
mrgigi:多謝補充指正! 更加清楚! 05/25 01:20
※ 編輯: legist 來自: 218.168.243.140 (05/25 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