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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rgigi (~爬蟲板Reptile~)》之銘言: : <前文恕刪> : TurttO說的沒錯, 一般而言是不會抓一般飼養者, : 就算他要來抓你,你也可以拒他於門外(不要傻傻請進門就是了XD) : 除非他有搜索票,可是他要申請搜索票, : 他必須要有一定程度的證據才會申請, : 所以簡單的說,一般而言除非是 : "買賣" ~ 像是鱷夜叢林被抄那樣 : "公開展示"~ 像是先前喜歡烏龜的林百里,和蘇卡達一同出現在新聞XD 其實我在想一個問題,每年"沒入"的保育類動物有多少? 能夠送到動物園保育中心的有多少? 保育中心"養活"了又有多少? 被"銷毀"的又是多少? 真正的保育動物法是不是為了"沒入銷毀"才"沒入"? 保育動物法是不是已經失去了意義? 小弟最近一直在想這個問題! 原本想請在立委辦公室的助理朋友幫忙,後來想想算了(立委真的很好調資料說) 原本保育類動物在台灣被養的好好的,結果被保育警察帶走 最後淪落到銷毀?...感覺怪怪的說,保育警察好像不是在教育保育的觀念 往往卻變成了殺生?...或許這個不是保育動物的本意~ 今天抓店家,店家是利用保育動物獲利者,當然有該罰之處 但是購買者是不是需要也受到同樣的處罰?...該生物已經順利存活的情況下 卻因為這個法被處死?...是不是也有轉換的空間值得討論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1.15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