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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夭壽的死孩子" 一討論串漸漸有些戰火味 xD 有鑑於該標題有些過於情緒化, 所以換個標題歡迎大家再來討論。 其實這個議題相當值得大家討論! ps 可是都沒有人要跟我一起討論法條orz xDDDD 事實上法律跟你我的想法其實都是類似的阿, 大家不要害怕看法條 xD 他們只是故意寫得比較文謅謅~~~ 盡可能慢慢解釋一下: 1. 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18條 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 第4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 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 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所以以這個case來說,錦蛇是保育類野生動物, 所以宰殺可能得面臨上述法條。 但是! 很多板友也提到: "若是我自己遇到,在無法辨識有毒無毒,家有老幼,懼於慘遭蛇吻, 情急之下,我也很有可能把他幹掉~" 法條跟你的想法一樣, 所以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就有: 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 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 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 所以以這個case來說,他可以用野保法第21條來作辯解, 並舉證"情況緊急",這個要件成立。 看! 法條是不是沒那麼難,跟鄉民想的都一樣阿~ 至於他會不會受罰,那就是要看檢察官是否認定為"情況緊急" 我自己就不下判斷了。 另外也有板友提到了"其他動物",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基本上保育類才會比較受到保護, 而其他非保育類動物,大多可以依據野保法第21條來解釋, 像是各位說得蟑螂、家鼠、螞蟻...... 第21條 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 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 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 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 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 四、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 五、 (刪除)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ps 有板友也提到了虐貓案~ 順道解釋一下~~ 有板友說: 恐怖的台大博士虐貓案 在法律上頂多就是罰罰錢~~ 在殺死動物方面法律給動物的保護是真的很輕微~~ (aking) 在該案中,依據的是動物保護法。 經調查確認,這名博士生的確違法棄養四隻幼貓。 所以棄養一隻幼貓開出 3萬元的重罰,總計棄養罰款金額為 12萬。 第5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 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 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 ,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 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3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者。 至於虐殺致死,目前調查尚未確定, 所以還沒有判決。 若是虐殺致死成立,才會面臨更多更重的罰則。 各位看官/鄉民,爬蟲板精華區有一塊z13 相關法規, 不是擺假的~ 野生動物保育法和動物保護法相關的資訊都查得到, 希望大家在討論這些東西之餘, 情緒化的字少些, 而盡量就事實面去討論! 另外TurttO板主本身是法律人出身, 法律上有任何不懂,問他應該更厲害 xDDDDDD 歡迎討論!!!! -- 不放相簿,好像就沒人知道你是誰~ http://www.pixnet.net/home/mrgigi ~Heaven Know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84.211
aking306:推吉吉也推turtto XD 04/06 21:11
troyturtle:推板主認真!! 04/06 22:03
※ 編輯: mrgigi 來自: 203.73.55.127 (04/07 10:16)
TurttO:吉吉真認真,我明天找找有沒有類似案例好了,關於情況急迫 04/07 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