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gigi (~爬蟲板Reptile~)
看板Reptile
標題[公告] 殺蛇事件
時間Mon Apr 6 14:54:59 2009
"夭壽的死孩子" 一討論串漸漸有些戰火味 xD
有鑑於該標題有些過於情緒化,
所以換個標題歡迎大家再來討論。
其實這個議題相當值得大家討論!
ps 可是都沒有人要跟我一起討論法條orz
xDDDD
事實上法律跟你我的想法其實都是類似的阿,
大家不要害怕看法條 xD
他們只是故意寫得比較文謅謅~~~
盡可能慢慢解釋一下:
1. 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18條
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
宰殺或為其他利用。
第4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
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 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獵捕、
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所以以這個case來說,錦蛇是保育類野生動物,
所以宰殺可能得面臨上述法條。
但是!
很多板友也提到:
"若是我自己遇到,在無法辨識有毒無毒,家有老幼,懼於慘遭蛇吻,
情急之下,我也很有可能把他幹掉~"
法條跟你的想法一樣,
所以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就有:
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
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
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
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
所以以這個case來說,他可以用野保法第21條來作辯解,
並舉證"
情況緊急",這個要件成立。
看! 法條是不是沒那麼難,跟鄉民想的都一樣阿~
至於他會不會受罰,那就是要看檢察官
是否認定為"情況緊急"
我自己就不下判斷了。
另外也有板友提到了"其他動物",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基本上保育類才會比較受到保護,
而其他非保育類動物,大多可以依據野保法第21條來解釋,
像是各位說得蟑螂、家鼠、螞蟻......
第21條
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
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
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
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
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
四、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
五、 (刪除)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ps 有板友也提到了虐貓案~
順道解釋一下~~
有板友說: 恐怖的台大博士虐貓案 在法律上頂多就是罰罰錢~~
在殺死動物方面法律給動物的保護是真的很輕微~~ (aking)
在該案中,依據的是動物保護法。
經調查確認,這名博士生的確違法棄養四隻幼貓。
所以棄養一隻幼貓開出 3萬元的重罰,總計棄養罰款金額為 12萬。
第5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
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
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
,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
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
不得棄養。
第3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
棄養動物者。
至於虐殺致死,目前調查尚未確定,
所以還沒有判決。
若是虐殺致死成立,才會面臨更多更重的罰則。
各位看官/鄉民,爬蟲板精華區有一塊
z13 相關法規,
不是擺假的~
野生動物保育法和動物保護法相關的資訊都查得到,
希望大家在討論這些東西之餘,
情緒化的字少些,
而盡量就事實面去討論!
另外TurttO板主本身是法律人出身,
法律上有任何不懂,問他應該更厲害 xDDDDDD
歡迎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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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放相簿,好像就沒人知道你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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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aking306:推吉吉也推turtto XD 04/06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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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TurttO:吉吉真認真,我明天找找有沒有類似案例好了,關於情況急迫 04/07 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