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wain:合約沒說,但路政司長在立法院說依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08/30 22:12
→ kwain:業者要在寄發帳單後,車主不繳才算未依規定不繳,才有手續費 08/30 22:12
→ kwain:的問題 08/30 22:12
→ kwain:現在闖ETC本來就是違規行為,至於失效也是要在催繳期過後, 08/30 22:14
→ kwain:才有補繳及罰單的手續費問題 08/30 22:14
→ kwain:衝高OBU,現在看起來是為了合約,但長遠其實是為了計程收費 08/30 22:15
→ kwain:後,對沒有裝OBU的收費成本太高了 08/30 22:15
→ kwain:所以計程收費後,有裝OBU的反而是冤大頭 08/30 22:16
你誤解了...
合約上面沒記載,代表高公局不能要求遠通這樣作,業者寄發帳單後連同作業費用與郵資
包含,要不然就是國道作業基金去支付或是消費者支付這個問題。
遠通沒有理由去支付因為無OBU衍生額外的成本,高公局要硬幹大家就走者橋
(除非合約內有記載,但據我所知,合約內無記載,有說要提供無OBU配套方案
,但沒有說額外成本需要由甲乙方單位支付)
BOT精神是在合約,不是某某司長或是長官在立法委員前面說怎樣就怎樣
(很可惜台灣很多BOT大案,對於合約精神都蕩然無存)
這個BOT案
甲方:高公局 乙方:遠通電收
路政司司長沒沾上什麼邊
這也就是ETC目前問題存在,政府要求廠商合約上面沒有的(送 OBU),廠商又認為
政府沒有做到應辦事項(OBU與人工收費的價差),這個廠商因為媒體的渲染之下
又讓人感覺是"吃人夠夠",觀感不好,台灣又是一個很怕官商勾結的地方(表面上)
圖利財團。
※ 編輯: cgy 來自: 61.228.242.34 (08/31 01:00)
推 kwain:沒錯,甲方高公局、乙方遠通,那使用者呢?根本不在契約規範 08/31 11:06
→ kwain:所以身為使用者的民眾,依循的是法令,也就是徵收管理辦法 08/31 11:08
→ kwain:那法令的解釋就是交通部的路政司了。舉個例,例如收到電話費 08/31 11:09
→ kwain:、水費帳單,在期限內繳交,都是不能加徵任何費用。必須逾期 08/31 11:09
→ kwain:了,才有所謂的未依規定繳費的問題。對使用者而言,也才有除 08/31 11:10
→ kwain:了通行費以外的作業處理費用。要不然沒有規定一定要用OBU才 08/31 11:11
→ kwain:能上路的使用者,並不需要多付一筆作業處理費的 08/31 11:12
水電費什麼徵收一點關係都沒有,延期繳納那叫滯納金,跟無OBU上路所需的
人工處理費以及郵寄費,收款的科目完全不一樣,法令解釋就有問題,不可一概而論。
※ 編輯: cgy 來自: 140.116.133.90 (08/31 22:11)
※ 編輯: cgy 來自: 140.116.133.90 (08/31 22:18)
→ crabwei:遠通的角度是認為未來里程計費~可以減少人工收費的成本 09/03 22:46
→ crabwei:政府應該將這些成本轉移到補助裝設OBU 09/03 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