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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測「三年不得挖掘」之規定如下文 北市0六-0五-一00二 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六十年七月十九日臺北市政府(60)府秘法字第二七0二七號令公布全文三十九條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四月十五日臺北市政府(69)府法三字第一三七七五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臺北市政府(76)府法三字第一八五九八三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北市政府(95)府法三字第0九五三二00七000號令修正公 布 (原名稱:臺北市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道路新築、拓寬或辦理多種管線工程整合施工完成後三年內,或道路翻修、 改善完成後一年內,不得申請在各該道路內挖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 一 與國家重要建設或市政府重大施政有關之管線工程。 二 既有管線之搶修工程。 三 軍用管線工程。 四 沿該道路橫向或直向至人(手)孔之用戶聯接管線工程。 五 路燈或道路交通號誌之管線工程。 六 為完成區段性之管線系統所必須辦理之管線工程。 七 情形特殊經管理機關核准者。 申請人依前項第六款、第七款申請道路挖掘時,管理機關得加倍收取許可規 費及修復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50.60.142
hakkiene:所以一切都只是"規定"而已..第七款<<民代出現就不成問題 10/08 16:54
wcptt:規定是人訂的 當然也是人來破壞的 都是人啊!!! 10/13 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