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wquen (拉旯旮旭日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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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公路法修正草案行政院會通過送立法院審議
時間Thu Mar 17 17:32:42 2011
行政院院會通過「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日期:2011/3/17
* 資料來源:本院
行政院院會今(17)日通過交通部所提「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交通部表示,為因應行政區域更動後,升格之直轄市內將無縣、鄉(鎮、
市)之行政組織,故配合調整原公路系統在直轄市內之縣道及鄉道之名稱及管
理制度,另為營運可及全國之汽車運輸業管理一致性,強化公路主管機關稽查
取締作為等,因此修正「公路法」部分條文,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市道、區道之制定程序並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編號,增訂市道
、區道與其他公路系統使用同一路線時之路線歸屬、修建經費負擔規定
及車輛事故鑑定與覆議事項之權責機關。
(修正條文第2、4、5、12、67條)
(二)衡酌實務情形,刪除國道得委託或由地方政府管理等規定,增訂市道、
區道之管理、修建及養護機關,並針對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政區域部
分,調整及增訂各項權責劃分規定;另增訂改制直轄市之市道委託管理
期限,以改制後3年為原則。(修正條文第6、11、26條)
(三)將營運可及全國之汽車運輸業(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
車租賃業等)之申請核准籌備規定,統一修正為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
請,俾取得一致性之營運管理。(修正條文第37條)
(四)為加強汽車運輸業自主管理,同時強化公路主管機關稽查取締作為,公
路主管機關得經由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藉以協助稽查作業。
(修正修文第57條之1)
(五)為修建或維護公路及其設施之完整及保障用路人之行車安全,增訂公路
主管機關得進入路權範圍外之公、私有土地內實施必要之巡查及檢測,
情況緊急者,並得先行進入再補行通知;若因進入或使用致公、私有土
地遭受損失,應給予相當之補償。(修正修文第60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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