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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日期:2011/3/17 * 資料來源:本院 行政院院會今(17)日通過交通部所提「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交通部表示,為因應行政區域更動後,升格之直轄市內將無縣、鄉(鎮、 市)之行政組織,故配合調整原公路系統在直轄市內之縣道及鄉道之名稱及管 理制度,另為營運可及全國之汽車運輸業管理一致性,強化公路主管機關稽查 取締作為等,因此修正「公路法」部分條文,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市道、區道之制定程序並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編號,增訂市道    、區道與其他公路系統使用同一路線時之路線歸屬、修建經費負擔規定    及車輛事故鑑定與覆議事項之權責機關。    (修正條文第2、4、5、12、67條) (二)衡酌實務情形,刪除國道得委託或由地方政府管理等規定,增訂市道、    區道之管理、修建及養護機關,並針對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政區域部    分,調整及增訂各項權責劃分規定;另增訂改制直轄市之市道委託管理    期限,以改制後3年為原則。(修正條文第6、11、26條) (三)將營運可及全國之汽車運輸業(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    車租賃業等)之申請核准籌備規定,統一修正為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    請,俾取得一致性之營運管理。(修正條文第37條) (四)為加強汽車運輸業自主管理,同時強化公路主管機關稽查取締作為,公    路主管機關得經由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藉以協助稽查作業。    (修正修文第57條之1) (五)為修建或維護公路及其設施之完整及保障用路人之行車安全,增訂公路    主管機關得進入路權範圍外之公、私有土地內實施必要之巡查及檢測,    情況緊急者,並得先行進入再補行通知;若因進入或使用致公、私有土    地遭受損失,應給予相當之補償。(修正修文第60條之1) http://www.ey.gov.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1.252.206
jowquen:草案下載網址http://0rz.tw/TsQT3 03/29 1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