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wquen (拉旯旮旭日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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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公路事故鑑定與覆議業務權責
時間Mon May 2 16:26:35 2011
因應政府組織再造 公路總局要回收國道公路事故鑑定業務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路監交字第1001002207號
主 旨:公告本局委託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等各直轄市車輛行車事
故鑑定或覆議委員會辦理國道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或覆議業務,其委
託辦理鑑定或覆議之道路範圍及期限。
依 據:
一、公路法第67條。
二、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第3項及第11條第3項。
三、交通部99年11月18日交路字第0990010927號函。
公告事項:
一、委託「臺灣省政府」部分:
(一) 鑑定業務:
1、 自民國99年11月18日至99年12月31日止:除臺北市及高雄市轄區
以外之國道。
2、 自民國100年1月1日至交通部公路總局成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單
位為止,期限不超過100年12月31日:非屬直轄市(含臺北市、
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行政轄區以外之國道。
(二) 覆議業務:除臺北市、高雄市行政轄區以外之國道,期限自
民國99年11月18日至交通部公路總局成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單位為止,不超過100年12月31日。
二、 委託「臺北市政府」部分:臺北市政府轄區內國道之車輛行
車事故案件鑑定與覆議業務,期限自民國99年11月18日至
交通部公路總局成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單位為止,
不超過100年12月31日。
三、 委託「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部分:
新北市政府轄區內國道車輛行車事故案件之鑑定業務,
期限自民國100年1月1日至交通部公路總局成立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單位為止,不超過100年12月31日。
四、 委託「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部分:
臺中市政府轄區內國道車輛行車事故案件之鑑定業務,
期限自民國100年1月1日至交通部公路總局成立車輛行
車事故鑑定單位為止,不超過100年12月31日。
五、 委託「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部分:
臺南市政府轄區內國道車輛行車事故案件之鑑定業務,
期限自民國100年1月1日至交通部公路總局成立車輛行車
事故鑑定單位為止,不超過100年12月31日。
六、 委託「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部分:
(一) 民國99年11月18日至99年12月31日,改制前高雄市政府
轄區內之國道之覆議業務。
(二) 民國100年1月1日至交通部公路總局成立車輛行車事故
鑑定單位為止,期限不超過100年12月31日:縣市合併
後新成立高雄市政府轄區內之國道之覆議業務。
七、 委託「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部分:
(一) 民國99年11月18日至99年12月31日:改制前高雄市政府
轄區內國道之鑑定業務。
(二) 民國100年1月1日至交通部公路總局成立車輛行車事故
鑑定單位為止,期限不超過100年12月31日:縣市合併後
新成立高雄市政府轄區內國道之鑑定業務。
局 長 吳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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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1.252.206
推 smartnick:想請問一下 照這文章看來,現行是直轄市管直轄市,台灣 05/02 18:26
→ smartnick:省管台灣省的區域,那紅斑馬是只有高速公路總局有,還是 05/02 18:27
→ smartnick:直轄市or台灣省自己也有自己的紅斑馬車壓? 05/02 18:27
推 cgy:紅斑馬只有高速公路有 05/02 1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