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fry19855 (Peter In Highway)》之銘言:
(前後恕刪)
: 兩者相比,台北市的自治條例只提到分段,沒提到排序。高雄市的自治條例只提到排序,
: 沒提到分段。
^^^^ ^^^^ 其實這是兩件獨立的事
p大的查證方向正確,也點出高雄市沒有「分段」法源之事實
我再追加補充提醒一項重點
若比較臺北和高雄兩市的自治條例
(事實上是高市vs我國20個縣市的條例)(21縣市得扣除某1縣)
還會有一個很重要的發現
台北市關於「分段」的規定要求
是寫在第四條的「道路之區分標準」中
立法機關對於行政機關若遇到「道路太長可以分段」的授權
是跟「大道、路、街、巷、弄的標準是什麼」一起討論的
講的是25公尺、15公尺,還是8公尺的規矩
是判斷路牌該掛中山北路一段,還是中山北街一段的依據
而在高雄市的條例中,關於「排序」事項之描述
則擺在第三條的「命名應符合下列原則」當中
是關於取什麼名字才好的事情
是思考該稱中山一路、逸仙一路,還是孫逸仙博士一路的參考
兩者探討的,其實是互為獨立的兩件事
如果要用人來比喻...
一者分辨Ichiro的地位該封為大明星,還是小小咖
另一個則問鈴木家的小孩該叫鈴木一朗,還是鈴木小次郎
至於高雄市的路、街、巷、弄之標準
則在第三條「命名原則」之後,第四條的「區分原則」
高雄市藉由行使第三條的排序命名,達成排出前後的結果
這跟其它縣市用第四條的授權分段,「方法」完全不同
會將高雄市的道路命名誤解為「分段」的朋友
我想可能也混淆了「命名」與「標準」兩者的異同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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