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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fry19855 (Peter In Highway)》之銘言: (前後恕刪) : 兩者相比,台北市的自治條例只提到分段,沒提到排序。高雄市的自治條例只提到排序, : 沒提到分段。 ^^^^ ^^^^ 其實這是兩件獨立的事 p大的查證方向正確,也點出高雄市沒有「分段」法源之事實 我再追加補充提醒一項重點 若比較臺北和高雄兩市的自治條例 (事實上是高市vs我國20個縣市的條例)(21縣市得扣除某1縣) 還會有一個很重要的發現 台北市關於「分段」的規定要求 是寫在第四條的「道路之區分標準」中 立法機關對於行政機關若遇到「道路太長可以分段」的授權 是跟「大道、路、街、巷、弄的標準是什麼」一起討論的 講的是25公尺、15公尺,還是8公尺的規矩 是判斷路牌該掛中山北路一段,還是中山北街一段的依據 而在高雄市的條例中,關於「排序」事項之描述 則擺在第三條的「命名應符合下列原則」當中 是關於取什麼名字才好的事情 是思考該稱中山一路、逸仙一路,還是孫逸仙博士一路的參考 兩者探討的,其實是互為獨立的兩件事 如果要用人來比喻... 一者分辨Ichiro的地位該封為大明星,還是小小咖 另一個則問鈴木家的小孩該叫鈴木一朗,還是鈴木小次郎 至於高雄市的路、街、巷、弄之標準 則在第三條「命名原則」之後,第四條的「區分原則」 高雄市藉由行使第三條的排序命名,達成排出前後的結果 這跟其它縣市用第四條的授權分段,「方法」完全不同 會將高雄市的道路命名誤解為「分段」的朋友 我想可能也混淆了「命名」「標準」兩者的異同唷! -- 杰水 輕喃 http://starscreek.pixnet.net/blo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229.70 ※ 編輯: starbuckser0 來自: 111.243.229.70 (06/07 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