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iabcd199:推推 這串討論文似乎頗精采 大考完再來看 ㄎㄎ~ 05/12 23:31
推 ForAllTid:哭哭 快考試了 也推一下 固奈特 :~~ 05/12 23:50
※ 編輯: Mayhem 來自: 118.167.199.60 (05/12 23:53)
→ VogDuo:你問皮皮就知道惹 05/13 00:21
→ Mayhem:不用問啊,你推發文的語氣向來有獨特的魅力呀(推錯篇?ㄎㄎ) 05/13 00:24
→ Hollowcorpse:如果死刑犯還有活著的權利,那也要他能夠繼續盡義務 05/13 02:48
推 nella:你如果這樣回答,那就沒得討論啦~~ 05/13 06:15
推 nella:"夠不夠合理"、"可不可逆"、"能不能賠償"...呃.... 05/13 06:20
推 yangon:樓樓上:有許多重症病患無法盡任何義務,那有活著的權利嗎? 05/13 06:54
→ Mayhem:有人舉例說:不能因為菜刀會砍死人、所以就禁止大家用菜刀 05/13 11:22
→ Mayhem:但菜刀不會自己飛過來砍人,死刑制度放在那就有機會殺錯人 05/13 11:24
→ Mayhem:我不知道這個跟裁判理論有沒有相通啦~ㄆㄆ 05/13 11:25
→ Hollowcorpse:你覺得重症病患跟殺人犯能相提並論嗎?? 05/13 12:53
→ Mayhem:所以我們不把重症病患關起來,而把死刑犯關起來懲罰(15289) 05/13 12:57
→ Hollowcorpse:重症病患已經被限制行動了耶,不是被我們執行而已 05/13 13:11
→ Mayhem:我們不懲罰病患、我們懲罰犯人/病患和犯人都沒貢獻但政府都 05/13 13:22
推 thurston:重症病患怎麼會被限制行動?他自已無法行動吧! 05/13 13:22
→ Mayhem:會花錢養他們,這就是社會福利,也就是人權沒有排他性 05/13 13:23
→ Hollowcorpse:是被他的病症限制行動,而且關鍵就在並沒有懲罰到犯 05/13 13:35
→ Hollowcorpse:人吶… 05/13 13:35
推 thurston:那你在扯啥? 05/13 13:37
→ Hollowcorpse:你才在扯啥咧...後面是在回妹含的懲罰犯人 05/13 13:42
→ Hollowcorpse:妹含提沒有把重症病患關起來,但是他們的行為已經被 05/13 13:43
推 thurston:你根本沒看懂人家在講啥,人家的前提是,有人問說 05/13 13:44
→ Hollowcorpse:限制,相形之下死刑犯關著根本不算什麼懲罰 05/13 13:45
→ thurston:就是你問的:如果死刑犯還有活著的權利,那也盡義務 05/13 13:46
→ thurston:你跳針很遠,才有回答說那重症病人也沒辦法盡義務為什麼 05/13 13:46
→ thurston:替他醫?是你跳到不知道去哪。 05/13 13:47
→ thurston:這和盡義務不義務根本無關好嗎? 05/13 13:47
→ Hollowcorpse:"權利和義務是伴隨共生的" 05/13 13:50
→ Hollowcorpse:就是這句我才會提到死刑犯的義務 05/13 13:51
→ Hollowcorpse:重症病患的情況根本不同 05/13 13:52
推 thurston:什麼?那是你扯的耶。 05/13 13:56
→ Hollowcorpse:...重症不是我扯的 05/13 14:05
→ Mayhem:我補充一下,我那段提到"權利和義務是伴隨共生"是銜接前文 05/14 14:20
→ Mayhem:我們享受人權的保障(權利),就要接受有罪的人也被保障(義務 05/14 14:21
→ Mayhem:對我而言,死刑犯的權利就是"活著",義務就是"坐一輩子牢" 05/14 14:24
推 Gotthard:若死刑是一種報復心態,「坐一輩子牢」何嘗不是? 05/14 18:24
→ Gotthard:前面有大大說,現在的懲罰已經該為教育而非報復,順此 05/14 18:25
→ Gotthard:邏輯,若犯人教育成功,何需繼續監禁? 05/14 18:26
→ Gotthard:對於改過自新的人,終身監禁只是為坐牢而坐牢.. 05/14 18:27
→ Mayhem:為了要以身作則去感化其他尚未教育成功的犯人,當作贖罪呀 05/14 23:39
推 Gotthard:如果要以身作則感化其他人,未必要用囚犯的身分... 05/15 00:00
→ Mayhem:身為囚犯是他應盡的義務,沒盡完義務前只能在牢裡繼續教化 05/15 01:26
推 Gotthard:所以版主是認為監禁是報復刑,而教育並非其目的? 05/15 11:18
→ Gotthard:只是死刑刑度太大,不能當作報復刑的選項? 05/15 11:19
→ Mayhem:沒有那麼非A即B啦~(扭) 我認為坐牢兼具"教育"和"懲罰"功能 05/15 12:55
→ Mayhem:坐牢的消極意義在於懲罰、積極意義在於教育,兩者不相抵觸 05/15 12:57
→ Mayhem:懲罰的程度有輕重之分,若為了懲罰對方而導致對方死亡,那 05/15 13:00
→ Mayhem:麼就變成犯罪的行為了(為管教小孩、把小孩打死也是有罪的) 05/15 13:01
推 lovemusic:或許,終身監禁可以實施評估測驗,決定其教育績效而..ㄎ 05/15 13:19
推 Gotthard:終身監禁還有啥好評估的?反正都要關到死為止... 05/15 16:13
推 Gotthard:至於致人於死是否是犯罪行為,這乃是社會公約的結果 05/15 16:17
→ Gotthard:並非致人於死就是犯罪,如現在台灣認可的墮胎就是殺人 05/15 16:17
→ Gotthard:無罪,安樂死是否可以除罪化,也是可以討論的~ 05/15 16:18
→ Mayhem:這些當然都可以討論呀,只是"社會公約"未必符合"法律適法性 05/15 18:21
推 lovemusic:終身監禁為什麼不能評估進而有其他可能,仍作為教育刑 05/15 18:37
推 Gotthard:教育成功然後繼續關?那教育的目的是純粹為興趣? 05/15 19:14
→ Gotthard:法律的制定不就是社會公約嗎?豈有社會公約適法性的問題? 05/15 19:19
推 lovemusic:都說了,進而有其他改變的「可能」,你預設了不可變 05/15 19:23
推 Gotthard:如可變那還有「終身」監禁嗎?這不跟現在無期徒刑一樣? 05/15 19:26
推 lovemusic:法律內容與社會公約不是必然關係,除非你把法律當道德法 05/15 19:27
推 lovemusic:可變性不是必然性,這就是為什麼要經過評估 05/15 19:29
→ Mayhem:我好像把社會公約搞成"社會意見的最大公約數了"幹噴超失智 05/15 23:54
→ Mayhem:我再來繼續灌吧~墮胎和安樂死都是人殺人、死刑是制度殺人 05/15 23:56
→ Mayhem:墮胎和安樂死是個人意志選擇、而且不會殺錯人;死刑制度是 05/15 23:57
→ Mayhem:由局外人(法官)決定,而且可能殺錯人,這舉例可以嗎...(抖) 05/15 23:58
推 Gotthard:所以多做多錯,不做不錯,是這個意思嗎? 05/16 00:14
→ Mayhem:會殺錯人的制度就先不要做,其他做很好的就繼續做啊~ㄎㄎ 05/16 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