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usami : 這種沒有劣退啊... 09/02 00:46
噓 nenpow : 才兩周有點扯 09/02 00:53
→ HookWorm : 這種xx應該永久水桶 09/02 00:59
→ ckshchen : 要照判例來啊 之前鬧版的也都兩週 09/02 01:02
→ nenpow : 也有板規可以照阿 09/02 01:04
→ ckshchen : 恩 抱歉 我沒注意到之前版規有寫最重的判決尺度 09/02 01:28
→ ckshchen : 我的錯 09/02 01:28
已照版規 水桶第四條改判三個月
第四條 請勿開分身引戰、鬧板,發現的話一律本尊分身各水桶3個月。
※ 編輯: ckshchen (36.231.134.85), 09/02/2014 01:32:33
推 coiico : 引用第二條就是了 鬧版劣退 09/02 06:23
推 coiico : 第四條是對第二條的補充 09/02 06:25
推 coiico : 你引用第四條還要舉正他的本尊 何必多此一舉 09/02 06:27
推 coiico : 就本案例依第二條水桶三個月+劣退。 若可舉證另有 09/02 06:36
→ coiico : 本尊則援例第四條連同本尊一起水桶三個月。 09/02 06:36
推 nenpow : 有改就推回來 09/02 09:09
→ ckshchen : 反正再一次就永久水桶 09/02 10:45
噓 clauslee : 爽有人說實話嘍(誤) 09/11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