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odick:我也想問~想表達的是什麼?~ 推 218.174.153.12 08/08
就聳動性來說,這個題目似乎已經達成了吸引人的效果。
不過看完了之後,心中有個聲音一直不停的迴盪......又是一齣台灣霹靂火!
說是霹靂火的緣故,是專就這個故事的矛盾與不合法理來看。
想要釐清的只是在法律觀點上的謬誤,
首先:
很清楚的,故事中他"誤殺"了他爸,似乎看起來像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法條清楚的寫著,倘若殺害直系血親,並非"唯一死刑"。
故事中卻寫明唯一死刑,明顯誤導大眾。
第二:
這個案子援用的法條似是而非,不懂法而亂用……。
案件中,他說:我不發一語…拿起童軍棍,我…想殺了我弟。
他又說:等我回神過來,我傻了,因為我打中了剛進門的爸爸
就殺人罪的主體而言,他主觀上想殺的是他弟而非他爸,
只是在攻擊他弟時誤傷其父導致死亡。
他就他弟具有殺人故意,但對他爸缺乏故意,卻可能有過失。
因此,對他弟的刑責可能是以普通殺人未遂或者義憤殺人未遂論處,
而對他爸則不可能用"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來起訴。
缺乏殺人故意,構成要件根本不該當。
卻有可能成立過失致死罪,但由並無違反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的例外規定
因此,依刑法第六十三條未滿十八歲的人是不可能處死刑。
第三:
法律是在處理世上的冤孽,而非製造更多的冤孽。
如果大家理性點來看,其實可以發現這個故事一點也不感人,反而很糟糕。
如果今天是類似幾年前林清岳弒父弒母案,只是為了錢而預謀殺父母,
而且早先還無悔過之意,這個我想判死刑並無過度。
故事的17歲少年,他其實並非惡性重大,只是一時地氣憤與失去理智,
這點我想大家都可以看得很清楚。
實務上法官在遇見這類案子時,通常會以五十九條酌減其刑。
所以這個案子是不可能這樣判的。
故事的前提不成立,這個故事也不可能成立。
個人真的不知道作者到底要表達什麼?有些迷惑!有人可以解答嗎?
這是我的讀後感。拍塞!
※ 引述《Nodick (Nodick)》之銘言:
: 對不起喔~原po者看了不要不爽~
: 說實在~這篇小短文並沒有為我帶來你所感到的感動~
: 我就得這篇文章實在是很不盡人情~
: 各人体會不同~不要看得太嚴重~
: 謝謝你的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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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abaworks 來自: 61.227.219.69 (08/08 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