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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聳動性來說,這個題目似乎已經達成了吸引人的效果。 不過看完了之後,心中有個聲音一直不停的迴盪......又是一齣台灣霹靂火! 說是霹靂火的緣故,是專就這個故事的矛盾與不合法理來看。 想要釐清的只是在法律觀點上的謬誤, 首先: 很清楚的,故事中他"誤殺"了他爸,似乎看起來像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法條清楚的寫著,倘若殺害直系血親,並非"唯一死刑"。 故事中卻寫明唯一死刑,明顯誤導大眾。 第二: 這個案子援用的法條似是而非,不懂法而亂用……。 案件中,他說:我不發一語…拿起童軍棍,我…想殺了我弟。 他又說:等我回神過來,我傻了,因為我打中了剛進門的爸爸 就殺人罪的主體而言,他主觀上想殺的是他弟而非他爸, 只是在攻擊他弟時誤傷其父導致死亡。 他就他弟具有殺人故意,但對他爸缺乏故意,卻可能有過失。 因此,對他弟的刑責可能是以普通殺人未遂或者義憤殺人未遂論處, 而對他爸則不可能用"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來起訴。 缺乏殺人故意,構成要件根本不該當。 卻有可能成立過失致死罪,但由並無違反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的例外規定 因此,依刑法第六十三條未滿十八歲的人是不可能處死刑。 第三: 法律是在處理世上的冤孽,而非製造更多的冤孽。 如果大家理性點來看,其實可以發現這個故事一點也不感人,反而很糟糕。 如果今天是類似幾年前林清岳弒父弒母案,只是為了錢而預謀殺父母, 而且早先還無悔過之意,這個我想判死刑並無過度。 故事的17歲少年,他其實並非惡性重大,只是一時地氣憤與失去理智, 這點我想大家都可以看得很清楚。 實務上法官在遇見這類案子時,通常會以五十九條酌減其刑。 所以這個案子是不可能這樣判的。 故事的前提不成立,這個故事也不可能成立。 個人真的不知道作者到底要表達什麼?有些迷惑!有人可以解答嗎? 這是我的讀後感。拍塞! ※ 引述《Nodick (Nodick)》之銘言: : 對不起喔~原po者看了不要不爽~ : 說實在~這篇小短文並沒有為我帶來你所感到的感動~ : 我就得這篇文章實在是很不盡人情~ : 各人体會不同~不要看得太嚴重~ : 謝謝你的這篇文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227.219.69 ※ 編輯: Jabaworks 來自: 61.227.219.69 (08/08 22:55)
Nodick:我也想問~想表達的是什麼?~ 推 218.174.153.12 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