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volnet.moi.gov.tw/sowf/sars/5153.htm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強制隔離期間慰問金及死亡慰問金發給要點
行政院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院臺內字第O九二OO二六二一三號函核定
內政部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台內社字第O九二OO二O四九二號函
一、內政部為辦理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有關接受強制隔離者之補償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情事,經確認未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隔離慰問金,每日新臺幣五百元,最高上限為新臺幣五千元,並以發給一次為限:
(一)經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強制居家隔離、集中隔離或隔離治療。
(二)隔離期間未違反隔離之相關規定。
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死亡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死亡慰問金,每人新臺幣十萬元。
四、隔離慰問金及死亡慰問金之受領人如下:
(一)隔離慰問金:當事人。
(二)死亡慰問金:死亡者之遺族;其遺族之受領順序如下:
1、 配偶。
2、 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較近者。
3、 父母。
4、 兄弟姐妹。
5、 祖父母。
五、隔離慰問金及死亡慰問金之發給作業,規定如下:
(一)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起接受強制集中隔離或隔離治療者,於確認未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後,十四日內完成發給作業;接受強制居家隔離者,於解除列管後,十四日內完成發給作業;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死亡者,自確定死亡原因之日起,十四日內完成發給作業。
(二)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接受隔離,且未違反隔離之相關規定,於確認未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者或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死亡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發給作業。
前項發給作業期間,必要時得延長之。但不得超過三十日。
六、強制隔離者或死亡者名冊,應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負責提供。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需要,依本要點規定,自行訂定發放作業方式。
八、本要點所需隔離慰問金經費,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項下支應;死亡慰問金經費,由內政部九十二年度社會救助業務--辦理天然災害救助慰問經費項下支應。
中央政府依前點規定核撥之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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