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衛生署資料
法定傳染病、新興傳染病及傳染病症候群通報簡介
一、前言:
傳染病發生是病原、宿主及環境三者間交互作用而成。隨著社會進步、環境衛生改善、
預防接種的普及,使得傳染病對人類健康的危害逐漸降低。但由於近年來經貿活動範
圍全球化,國人出國旅遊頻繁,交通運輸便利快捷,人口遷移,環境變遷,氣候改變,
使得傳染病的散佈,更是無遠弗屆。再加上外勞引進及兩岸交流頻繁等因素,使得原
本在台灣地區已絕跡或根除的傳染病,可能自境外移入又再度造成本土流行。加上全
球新興傳染病或人畜共通疾病,經常無法預期的在各地發生。如1998年香港的禽流感、
1999年馬來西亞的立百病毒及1998年肆虐台灣地區的腸病毒71型等ꄊ都使得傳染病防治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
二、法源:
為因應國際性傳染病的威脅,衛生署將原有的『傳染病防治條例』做大幅修訂,
在1999年6月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全文四十七條;於1999年6月23日經 總統明令公佈
實施並更名『傳染病防治法』。該法除將原13種法定傳染病增為38種外,並增列新興
傳染病及新感染症、傳染病救濟及補償規定、釐清各級政府事權強化防疫體系之運作。
三、法定傳染病簡介ꄊ
『傳染病防治法』第一章總則中第三條--本法所稱傳染病及其分類如下ꄊ
(一)第一類傳染病:包括霍亂、鼠疫、黃熱病、狂犬病、伊波拉病毒出血熱,應立即
通報,施予強制隔離治療。
(二)第二類傳染病:分甲乙兩種,甲種包括流行性斑疹傷寒、白喉、
流行性腦脊髓膜炎、 傷寒、副傷寒、炭疽病,應於24小時內通報,施予強制
隔離治療。乙種包括小兒麻痺症、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開放性肺結核,
其報告時間除開放性肺結核得於一週內報告外,應於24小時內報告;原則上採
勸告住院方式治療,必要時並得強制住院。
(三)第三類傳染病:分甲乙兩種,甲種包括登革熱、瘧疾、麻疹、
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
應於24小時內報告。乙種包括結核病(除開放性肺結核外)、日本腦炎、癩病、
德國麻疹、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百日咳、猩紅熱、破傷風、恙蟲病、
急性病毒性肝炎(除A型外)、腮腺炎、水痘、退伍軍人病、
侵襲性b型嗜血桿菌感染症、梅毒、淋病、流行性感冒,應於一週內通報,
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予以調整。本類傳染病,應視其病況採取適當之防治
措施,必要時得比照第一類傳染病辦理。
(四)第四類傳染病:其他新興傳染病及再浮現傳染病,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指定時,
規定其報告期限。
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九九年,發現伊波拉、愛滋病、漢他肺症候群、利百病毒
等多種新興傳染病及病原及抗藥性金黃色葡萄球菌等再浮現傳染病。
這些傳染病在發生之初,大多缺乏實驗室檢驗之依據。僅依賴臨床醫師的
高度警覺,就病患臨床症狀,判斷可能病原及感染途徑。其他尚未發現的
新興傳染病究竟有多少則不得而知。
SARS屬於第四類傳染病
故傳染病分類與病原體分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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