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SARS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問題是: 所謂「圖利罪」並不以「經辦者從中獲利」為限。 因此,只要是公務員不照規定幹, 就算他並非收賄,而是基於良心, 那還是犯了「圖利罪」。 再說,我們很難真的去判斷當事人的良心是否有偏袒? 也許他對於「長庚」情有獨鍾, 也許他的親人在長庚救回一命, 也許他想為將來進長庚工作鋪路, 也許他欠長庚那邊的總務人情, 也許.....也許.... 有太多可能了。 取消「圖利罪」的聲音不是這次才有, 只是,許多反對取消者, 他們所考慮到的是: 一旦取消了「圖利罪」, 會不會有更多的公務員從中索賄? 另外,如果長官有擔當敢背書, 那也不會有圖利罪的問題。 該死的是: 我們的官場文化讓很多高官沒有肩膀, 空有專親屁股(kiss ass)的嘴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7.110.223
hsilin:基於良心==>圖利罪? 推 210.85.151.61 05/23
griffey:我記得改了..有獲利事實才成立吧~~ 推140.112.190.104 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