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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cll (倒數94天....) 看板: Accounting
標題: [情報] 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五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
時間: Sat May 30 02:00:31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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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cll (倒數94天....)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情報] 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五及第一百 …
時間: Sat May 30 01:59:29 2009
證交法第43條之5 http://lis.ly.gov.tw/npl/fast/01542/980526.htm
一、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發生財務、業務狀況之重大變化,
經公開收購人提出證明者。
二、公開收購人破產、死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經裁定重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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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是 禁治產
公開收購人未於收購期間完成預定收購數量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公開收購之進行者,
除有正當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公開收購人於一年內不得就同一被收購公司進行
公開
施行時間不用管
看起來就只改了這裡
同樣五月中下旬修的
會計師法第6條 http://lis.ly.gov.tw/npl/fast/01584/980526.htm
記帳士法第4條 http://lis.ly.gov.tw/npl/fast/01587/980526.htm
五月上旬修的公司法第66條 123條
http://lis.ly.gov.tw/npl/fast/04517/980505.htm
修的都是同樣的東西 就是把"禁治產"改成"監護或輔助"
應該都是配合民法所做的修正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512/1/1jdey.html
真的較有實質內容修改的是商會法43條
http://lis.ly.gov.tw/npl/fast/01932/980515.htm
配合10號公報 存貨評價變成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
把LIFO刪除 跌價損失列入銷貨成本
※ 編輯: kobe741011 來自: 123.193.144.83 (05/30 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