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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學生申請退修科目實施要點 98年9月23日臨時教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依「東吳大學學生選課辦法」暨「東吳大學進修學生選課辦法」第三條之 規定,訂定本實施要點。 第 二 條 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得於校訂公告期間內,依規定申請退修當學期所修習科目 ,逾期不予受理。 第 三 條  退修應親自申請且依申請表單程序,經授課教師及所屬學系主任確認後, 送交教務處註冊組(綜合教務組)辦理。 第 四 條  退修科目每學期以兩科為限,該學分不計入學期所修學分數。 第 五 條 學生申請退修科目後,當學期修習學分仍應達最低應修學分數之規定;延長 修業年限學生退修後至少仍應修習一個科目。 第 六 條 退修科目仍須登記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單,並於成績欄註明「退」。 第 七 條 依規定應繳學分費(學分學雜費、電腦實習費、語言練習費)之科目退修後 ,已繳者不予退費,未繳者仍應補繳。 第 八 條  本實施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訂時亦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139.236
s84517:鍾正道說這真是學校的德政! 01/23 1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