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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法律版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法例 第一條 本版相關事件,規則所未規定者,依中華民國法律;無法律者,依習慣; 無習慣者,依法理。 第二節 發文行為 第二條 空白文、一行文、注音文、火星文、亂碼文、未滿20字文(內文) 視為亂版文。 第三條 不得在文章標題、推文或內文打出個人隱私資料。 第四條 不得連續挑釁(推)文,吵架,或刻意引發筆戰。 第五條 不得發表含有人身攻擊或不雅字眼等文章。 第三節 公告 第六條 非板主請勿使用 [公告] 發文 第七條 學校助教或相關人員經向板主申報後不在此限。 第二章 買賣 第一節 課本 第八條 本規則所指課本,包含教科書以及補習班參考書 第九條 課本買賣文貼文期間為二星期 第十條 課本買賣文得於二星期後重複張貼一次 第十一條 不得販賣違反著作權之課本 第二節 雜物 第十二條 本規則所稱雜物係指課本以外之物 第十三條 雜物買賣文貼文期間唯一星期 第十四條 雜物買賣文不得重複張貼 第三章 分享 第一節 考古題 第十五條 考古題,如該課程老師聲明禁止公開者,不得分享 第二節 課程資訊 第十六條 請大家多多分享 第三節 社團活動 第十七條 本規則所稱社團活動係指法律系及其所屬社團所辦之活動 第十八條 社團活動訊息張貼期間以二星期為限 第十九條 社團活動訊息經申報後得重複張貼 第四節 系外活動 第二十條 本規則所稱系外活動係指第十七條以外之所有活動 第二十一條 系外活動訊息張貼期間以一星期為限 第二十二條 系外活動訊息不得重複張貼 第四章 課業交換 第二十三條 課業交換不得以金錢交易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一章之規定者,水桶三天。必要時得加重裁處。累積三 次者,水桶終身 第二十五條 違反其他規定者,警告一次,必要時得加重裁處。累積三次者 ,水桶三天。 自公告日後三日開始施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201.186
s2807391:違反罪刑法定!!版主下台~宅毅下台!!! 01/17 09:58
nhair:本規則所指課本,包含教科書以及補習班參考書 補習班講義呢 01/17 17:36
nhair:這邊出現了法律漏洞,若為買賣補習班講義,應類推適用本條 01/17 17:36
romaross:"課業交換不得以金錢交易",那若是等價於金錢之物品呢@@? 01/17 17:57
vampirex:第6、7條應該不需要分成2條,另第7條改成經板主許可較好 01/17 18:50
warranty:版主辛苦啦!!!!!!!!!!!!!!!!!!!!!!!!!!!!!! 01/17 22:27
llplp:oops 07/13 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