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參考任何資料!!
一、(30分)
1. 我國菸害防制法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公布,同年九月十九日施行。主管機關於
八十七年一月一日在某超商查獲甲公司所進口之各類外國廠牌香菸數種,未標示尼古丁及
焦油含量陳列於貨架販賣。主管機關以其違反菸害防制法第8條 之規定,依同法第21條之
規定予以裁罰處分。甲認為這批香菸係於菸害防制法施行前進口,並已在此之前轉售予本
案被查獲陳列之超商。作為進口商,其於菸害防制法施行前進口香菸並轉售予超商之行為
完全合法,不得因為事後法律變更,使其承擔更高的行為義務,並使其合法行為變成違法
行為。甲針對本案於敗訴確定之後聲請釋憲,大法官於釋字第577號解釋之解釋文指出:
「另上開規定之菸品標示義務及責任,其時間適用之範圍,以該法公布施行後之菸品標示
事件為限,並無法律溯及適用情形,難謂因法律溯及適用,而侵害人民之財產權。」請問
,菸害防制法的施行是否有溯及適用、並因而影響人民之權益?請依據本案的情節以及大
法官之上開解釋,分析法令變遷時新舊法應如何銜接?
二、(30分)
請問何謂判斷餘地理論?又,請問行政機關何時擁有判斷餘地?當行政機關在擁有判斷餘
地的情況下作成行政處分時,該項行政處分是否仍得由行政法院加以審查?
三、(40分)
1. 請舉實例說明何謂雙階理論?又請問此一理論的發展背景為何?(20)
2. 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履約期間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規定標準者,其依法應繳
納「原住民就業代金」,試問此一代金繳交義務為公法義務或私法義務?(20)
參考規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
工總人數逾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第2
項(略)第3項:「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第一項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
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政府採購法第98條:「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
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
,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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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只是複製貼上Otz 但為了表示誠意排版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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