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9310262 (派大星)
看板SCU_LAWS
標題[問題] 檢察官搞大女人肚子,記申誡一次?!
時間Wed May 12 19:32:36 2010
甲為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未婚。下班後至PUB喝酒,認識19歲之辣妹乙女,情投意合
發生性關係,乙懷孕要求甲與其結婚,甲不從。乙至台北地檢署向檢察長丙陳情,丙與促
成佳事,甲\抵死不從。丙後以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及考績法,將甲記申誡一次。甲不服
應如何權利救濟?
一 爭點為何?
二 涉及的法律條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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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7.20.1
推 kpnyao:快找包龍星,包大人擊鼓鳴冤 05/12 20:04
推 kpnyao:該申誡處分對於公務員身分有無重大影響? 05/12 20:11
→ kpnyao:無重大影響時之救濟途徑:申訴、再申訴。 05/12 20:13
→ kpnyao:有重大影響時之救濟途徑:審議、行政訴訟。 05/12 20:14
→ kpnyao:此外必須再討論審議程序與訴願程序的關係 05/12 20:16
→ simonyam123:看標題還以為是新聞.. 05/21 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