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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未婚。下班後至PUB喝酒,認識19歲之辣妹乙女,情投意合 發生性關係,乙懷孕要求甲與其結婚,甲不從。乙至台北地檢署向檢察長丙陳情,丙與促 成佳事,甲\抵死不從。丙後以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及考績法,將甲記申誡一次。甲不服 應如何權利救濟? 一 爭點為何? 二 涉及的法律條文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7.20.1
kpnyao:快找包龍星,包大人擊鼓鳴冤 05/12 20:04
kpnyao:該申誡處分對於公務員身分有無重大影響? 05/12 20:11
kpnyao:無重大影響時之救濟途徑:申訴、再申訴。 05/12 20:13
kpnyao:有重大影響時之救濟途徑:審議、行政訴訟。 05/12 20:14
kpnyao:此外必須再討論審議程序與訴願程序的關係 05/12 20:16
simonyam123:看標題還以為是新聞.. 05/21 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