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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Examination 看板 #1BzzGrXR ] 作者: PinkyWang (問世間,愛情阿~ )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情報] 最新民法親屬編修正(99/05/19) 時間: Sat May 22 20:55:10 2010 民法修正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99 年5 月19 日公布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1.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 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增加之部分 } 2.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3.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 刪除之部分}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4.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5.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 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舊條文: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 1.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2.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 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舊條文: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 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舊條文:非婚生子女由生母任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著)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舊條文: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來源:http://glin.ly.gov.tw/web/nationalLegal.do 剛剛逛立法院全球法律資訊網看到的,立委豬公們的效率真是有夠差,聽不懂什麼叫 一次到位嗎?? 考試前一直修,很好玩嗎?? ------------------------------------------------------------------------------ 有錢有勢 法律為你服務 鴿子替你開路 國庫任你擺佈 人人搶著脫褲 宅宅好生羨慕 沒錢沒勢 法律就是死路 鴿子開單快速 繳稅好生淚目 天天朝九晚五 望豪宅而哭哭 有錢有勢的小孩 常常不學無術 跟隨老爸腳步 高中女人無數 嘿咻不亦樂乎 幹完送個禮物 結婚眾人祝福 沒錢沒勢的小孩 從小用功唸書 體貼爸媽辛苦 畢業庸庸碌碌 薪水寥寥可數 縱有好的歸宿 沒錢為人父母 -- 四十グラム、亞鉛二十五グラム、 ニッケル十五グラム、照れ隱し五グラムに、 惡意九十七キロで、私の暴言は鍊成されているわ ※ 編輯: belmontc 來自: 203.70.79.71 (05/23 13:33)
romaross:套一句劉爸說過的話:「為什麼廠商六法不作成活頁式的呢」 05/23 14:31
hsiyen:蔡老師說德國法典都是活頁的 這才比較人道 還可以帶進考場 05/23 14:52
Jeansis:活頁+1推 05/23 16:31
romaross:另外我也想問為什麼沒有"電子"法典 QQ? 05/23 19:02
romaross: 隨身 05/23 19:03
nhair:日本的法典也有活頁的 05/24 23:56
hsiyen:電子法典推廣不容易 幾個月前iphone上面有出現過 05/26 11:04
hsiyen:但是一直不更新 而日本的電子法典就很棒 還可以連接判例 05/26 11:04
hsiyen:現在就只能靠那兩大補習班佛心出一下 在ipad上面用應該很棒 05/26 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