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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319號判決] A是在美國的貿易公司,和在台灣的利臺公司及協和公司分別有業務往來, 而也必須經常付款,因此對利臺公司有設定WIRE10 的電匯程式, 對協和公司設有WIRE 11的電匯程式 。A本有意支付協和公司貸款100萬,但卻誤按WIRE10 ,使居間的美國銀行B及台灣第一商業銀行C,將貸款匯入利臺公司D在台灣第一商業銀行 的帳戶中。但就在D取得匯款不久,台灣第一商業銀行C向D主張之前的抵銷。 問: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 (最大的問題是....題目好難懂!!!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175.178
wildyworld:畫圖就會好懂很多 11/18 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