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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問題是針對戴東雄老師繼承法課本上似乎出現前後矛盾而發, 麻煩有看過戴老師書,或是看得懂我在說甚麼的先進解答, 課本145頁頭六行提到生前特種贈與如系繼承開始前二年為者, 因被繼承人實際留下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時, 特種贈與一部應充為繼承債務之清償, 如有剩餘之數仍須歸入應繼財產中計算各共同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 但是在181頁上半部的說法好像卻完全不一樣, 這裡一樣提到如以生前特種贈與清償繼承債務而仍有剩餘時, 因被繼承人之財產實際上為負數,根本不生應繼分分配之問題, 因此多出其應繼分之生前特種贈與無須再分配給其他共同繼承人。 反覆看了幾次始終看不出前後兩種情況有甚麼差異,可是結論卻不同, 不知道是不是我漏看了甚麼,麻煩幫我解答,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24.1
romaross:我沒修戴老師的課,但這題目看起來是在討論1173和1148-1 06/19 07:08
romaross:的問題 06/19 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