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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專用權?專用權如 何取得?專用權取得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若有讓與他人者,受讓人 是否受其拘束?理由何在? 二、解釋下列名詞,並各舉一例說明之。 (一)抵押權成立上之從屬性。 (二)普通抵押權次序之相對拋棄。 (三)非占有擔保物權。 三、松原大樓為十層之區分所有建築物,第五層為甲乙所共有,應有部分 甲為六分之五,乙為六分之一,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則各為六 十分之五、六十分之一。第一層為甲所獨有,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 部分則各為十分之一。甲、乙分別將第五層及其共有部分、基地之應 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丙、丁。設有下列情形,請附具理由解析之。 (一)甲擬將第一層之基地應有部分設定地上權於辛,地政登記機關應否 准其辦理登記? (二)乙死亡,由戊、庚繼承。請問: 1.戊、庚繼承取得之財產權客體為何? 2.戊、庚就該財產權客體之共同所有是何種之共有? 3.戊可否單獨就上述財產為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三)戊、庚繼承登記完畢後,甲訴請戊、庚分割第五層樓。法院可否准 許? (四)分割共有物訴訟中,經通知抵押權人參加訴訟,丙參加訴訟;丁則 置之不理。法院裁判分割之方法為:第五層及其共有部分、基地之 應有部分均分由甲取得,甲應補償戊、庚一千萬元。裁判就此確定。 請問: 1.丙之抵押權何在? 2.丁之抵押權何在? 3.戊、庚對甲之補償請求權,法律應給予何種保護? 4.丙與戊、庚之抵押權,優先次序如何? 不能參考任何資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5.148.33 ※ 編輯: houz 來自: 58.115.148.33 (07/03 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