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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向乙公司租車出遊,並簽發以乙公司為受款人,記載有發票日但未填寫金額之本票一 紙,連同載名若因可規則於甲之事由,至乙公司所提供之車輛受損,以公司得按實際損害 金額代甲填寫票面金額之授權書,交與乙公司收存。後甲不慎造成乙公司車輛毀損, 修繕費用為新台幣二十萬元,因甲無力支付,乙公司仍將該紙本票之金額欄填入新台幣二 十萬元後,背書轉讓與丙公司,以支付該受損車輛之修繕費用,丙公司復以相當之對價, 背書轉讓與丁公司,丁公司與法定期限內,向甲提示請求付款遭拒。試說明 (1)丁公司與甲、乙公司及丙公司間之票據關係為何? (2)若乙公司係於填入該筆金額後,向甲提示請求付款,甲是否應負票據責任? 2.甲簽發本票一紙,金額為新台幣二十萬元,交付與乙。乙擬據之向丙購買貨物,但因丙 要求乙提供保證人,乙乃央求其有人A,假冒殷實商人B之名義擔任保證,A並於票據上簽 署B之姓名,並載明係為乙擔任保證人之意旨,後乙背書轉讓與丙,丙到期日前,不慎將 該紙本票遺失,為丁所取得,丁將該紙本票金額變更為三十萬後,以相當之價額轉讓與戊 ,戊復將其背書轉讓與己。試問: (1)乙屆期提示,試問甲、乙、A、B、丙、丁、戊個應負何種票據責任? (2)設若於票據到期前,丙發覺票據遺失,其得採取何種補救措施, 以求仍得行使據權利? 3.A公司派其經理甲赴B公司進行五月份原物料之採購,並囑其於新台幣八十萬元之額度內 ,可逕行代公司簽發本票交與B公司。經理甲因見B公司原物料正在降價求售,乃自作主張 ,一併購買六月份之原物料,乙樽節費用,並以A公司之印章簽發新台幣一百五十萬之本 票一紙,交付與B公司,但經理甲並未於該紙本票簽名蓋章。又甲於簽發金額時,雖號碼 之記載無誤,但因一時不慎,誤將文字誤植為一百六十萬元。B公司後已相當之對價將該紙 本票背書轉讓與C公司。試問: (1)C公司擬行使該紙本票權利時,A公司、經理甲、B公司之責任各自為何? (2)又若B公司並未將該紙本票轉讓,而係直接持該票向A公司提示,結論有何不同? 4.甲簽發金額為新台幣十萬元且未記載受款人之本票一紙,交付與乙,乙不慎遺失,為丙 、戊兩人共同拾得,兩人商議後,由丙偽造乙之簽名將其背書讓與不知情的丁,以購買等 值之貨物,丙並於丁受讓票據次日告知丁將該紙本票係其拾得,試問: (1)丁對甲、乙、丙三人是否均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2)若丁於到期日前,因業知該紙票據係丙拾得,故在戊之說服下,將該紙本票以相當之 對價背書轉讓與戊,則戊對甲是否得享有票據上權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4.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