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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30分) 依據建築法第2條與第25條之規定,建築執照的核發在縣(市)之主管機關為「縣(市 )政府」。但建築法第27條規定:「非縣 (局) 政府所在地之鄉、鎮,適用本法之地區, 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得委由鄉、鎮 (縣轄市) 公所依規定核發執照。鄉 、鎮 (縣轄市) 公所核發執照,應每半年彙報縣 (局) 政府備案。」依此規定,在一定條 件下,縣政府得委由鄉(鎮、市)公所核發建築物相關執照。而在實務上,縣政府的作法 係將空白的建築執照(其上署名為縣政府)交給各鄉(鎮、市)公所,由其審查後以縣政 府的名義核發;且此一措施通常均經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 若當事人向鄉(鎮、市)公所提出之建築執照申請案被駁回,應以何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情況1」)? 又若某一建築案經鄉公所核發建築執照以後,縣政府查知該建築執照之核發不合法,縣政 府乃發函鄉公所請其將該建築執照撤銷。而當事人對於鄉公所隨後所為撤銷建築執照之行 政處分不服,此時應以何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情況2」) ? 二、(30分) 1. 高雄市政府於100年5月30日發函給甲核定其所應繳納之「土地使用費」1億元,該函並 無救濟管道之告知訊息。甲於收到後,於100年6月26日以書函回覆高雄市政府:「‧‧‧ 三、本案仍於法律程序進行中,權利義務關係尚未確定,爰此檢還貴府函送之使用補償金 繳款書。」甲於100年10月5日向高雄市政府補送訴願書。請問,甲所提起之訴願有無逾期 ?(15分) 2. A公司於100年1月31日申請變更開發許可,高雄市政府同年8月18日函准。鄰居B於101年 7月21日始知悉上開變更許可,乃於同年9月23日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該許可。請問,B所提 起之訴願有無逾期?(15分) 三、(40分) 1. A行政機關對甲做出勒令停業歇業處分,甲遂提起訴願。在訴願進行中,A機關變更原決 定,自行撤銷系爭勒令歇業處分。請問,訴願管轄機關此時應如何決定?其法規與學理之 依據何在?(20分) 2. B行政機關對乙做成勒令停業處分,乙於訴願書指摘系爭行政處分不符合比例原則。訴 願管轄機關調查後發現,系爭行政處分並未違反比例原則,但B機關做成該處分時已經逾 越裁罰時效期間。請問訴願管轄機關應如何決定?其法規與學理之依據何在?(20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5.54 ※ 編輯: yinglian 來自: 111.248.5.54 (01/11 1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