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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造於第二審訴訟進行中成立和解後,嗣被告以訴訟和解其有受詐欺而為該和解   撤銷之原因,乃依民訴第463條(第一審程序之準用)準用同法第380條第二項請 求繼續審判。請附理由簡答,前訴訟程序之原告亦即請求繼續審判之被告,在繼 續審判程序進行中,得否撤回前訴訟程序其原訴訟亦即第一審之訴? 二、試簡述既判力之客觀範圍。 三、試簡答下列個問題: (一)何謂:「第二審關於假執行裁判之即時確定性」? (二)第一審判決原告勝訴宣告假執行,第二審判決廢棄第一審判決(第一審判決宣 告假執行部分亦隨同廢棄),第三審法院又廢棄第二審判決(第二審判決關於 假執行裁判部分除外)發回更審,此時第一審判決告假執行之效力,是否仍然 存在? (三)第一審判決原告敗訴,第二審判決廢棄第一審判決,變更為原告勝訴並宣告假 執行,第三審判決廢棄第二審判決(關於假執行裁判部分除外)發回更審,此時 第二審假執行宣告之效力,是否仍然存在? 四、最高法院將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誤予廢棄發回更為判決者,當事人於最高法院 此項判決,得否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對之提起再審之訴?試申論之。 ps 老師這學期複習時間講的實務見解好像都有考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14.7.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