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說明涉外民事事件繫屬法院認定國籍之準據法為何,並藉此簡述國籍在國際私法上
之規範功能。(25%)
二、「本件被告分屬外國法人及外國自然人,具有涉外因素,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原告所有
之系爭專利權,故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核其性質係為一私法爭訟,依前述本件自應
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類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以定涉外事件之管轄。經查,被告
係未於臺灣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之外國法人及外國自然人,且經原告自陳以系爭侵權
產品主要以進口為主,所謂進口侵害系爭專利商品者,應以在我國境內有設立事務所
之外國法人抑或為中華民國法人方有從事進口產品之可能,故我國既非為被告所屬國
、事務所所在地之國抑或侵權行為地之所在地,自無從類推民事訴訟法第2條及第15
條之「以原就被原則」、「侵權行為地」管轄權規定之適用,使我國法院取得涉外事
件之一般管轄權。且綜觀原告起訴狀亦未載明被告是否有財產在我國境內,致使其提
起本件訴訟後將來執行被告之財產較為便利,亦無其他致使我國法院取得國際管轄權
之原因。倘本院貿然受理此一涉外事件,即便將來原告取得勝訴判決,須至他國對被
告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亦恐遭他國法院認定本院係因對此一涉外事件無國際管轄權
而不承認本院之判決甚或不准執此一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故自不得因原告係我國國民
,即認定我國法院對此一涉外事件有管轄權。綜上,我國法院就此一涉外事件既無國
際管轄權,亦無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對外國法院為訴訟之移送,參考前述說明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字第41號)」試分析上列判決內容所採取之國際裁判管轄權原
則,並於比較其他學說後,提出批評。(25%)
三、請說明適用住所地法時的先決問題為何(提示:討論準據法問題)。(25%)
四、請說明法庭地「定性」系爭涉外事件時應適用之法律為何並舉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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