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SCU_LawFB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ym80045 (紅襪魂)》之銘言: : {母親節禮物} : A向網路家電經銷商B訂購按摩椅一台,雙方約定,貨到再付款. : B之員工C依約定,按時將按摩椅送至A處,因A有事外出,C遂將按摩椅請鄰居D代為接受. : 晚上鄰居D在試用該按摩椅時,不小心將按摩椅的牛皮椅套割破. : A氣的拒絕給付價金,並向D主張損害賠償. : 是否有理? : 學長我快挫賽了啦 : 可不可以幫忙解一下? : 感恩 僅提供解題方向,論述過程請自由發揮!麻煩胖青不要再搞跟上學期同樣的飛機了! 一、A可否拒絕給付價金? 1.AB間訂立的為買賣契約,依民法314條:特定物之債,原則:物之所在地為清償地。 例外:契約另有約定 小結:本案清償地為A之住處 2.B之員工C至A處提出給付,A未受領是否為受領遲延?本案涉及D之代為收受是否生受 領的效力? 這個地方眾說紛紜,請自行選擇參考! 張元慈(東吳民商法組准研究生) 他把C遂將按摩椅請鄰居D代為接受這句話解釋為, C委任D代為交付給A,所以D為C的履 行輔助人。依民法224條,D之過失可擬制為C的過失。惟C亦為B 之員工,B是否須負224 條的責任?認該不完全給付,可歸責於B? 224為法定擔保責任(請詳見張台大債法I P7-13),B對CD的委任不能預見,故不宜加 諸B的負擔,從而認B對該不完全給付不可歸責。但A仍得主張民法359條買賣瑕疵擔保解 除契約,而拒絕B的給付請求 八八姚(東吳法壘的大財主) 把C遂將按摩椅請鄰居D代為接受這句話解釋為,D的代為收受可認D基於無因管理,為A 收受。惟D的外部接受行為,是否生A受領的效力? 依民法310條1款,經A承認時即生清償效力。故A未承認前效力未定! 據此A未承認時,D之收受未生受領的效力,對於不完全給付的產生,因為A的受領遲延 使C的注意義務依民法237條僅負重大過失,C交付D的行為可認有重大過失,故依224擬 至B有過失,按不完全給付提出,依民法235條不生提出的的效力!故A可依264條行使同 時履行抗辯,拒絕提出給付價金。 若A承認時,則僅可依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的規定向D請求損賠,但對於B的請求不得拒 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8.78
fwa:看來我民法真的要重唸...只想到無因管理跟侵權行為...~"~ 04/22 00:16
※ 編輯: kpnyao 來自: 59.115.18.78 (04/22 00:18) ※ 編輯: kpnyao 來自: 59.115.18.78 (04/22 00:23)
oldybay:這篇我也看不懂... 04/22 00:25
worranty:C交付給D是不是重大過失要先討論一下 要先論述具體情勢 04/22 0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