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pnya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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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子峻學長請進
時間Wed Apr 22 00:15:06 2009
※ 引述《ym80045 (紅襪魂)》之銘言:
: {母親節禮物}
: A向網路家電經銷商B訂購按摩椅一台,雙方約定,貨到再付款.
: B之員工C依約定,按時將按摩椅送至A處,因A有事外出,C遂將按摩椅請鄰居D代為接受.
: 晚上鄰居D在試用該按摩椅時,不小心將按摩椅的牛皮椅套割破.
: A氣的拒絕給付價金,並向D主張損害賠償.
: 是否有理?
: 學長我快挫賽了啦
: 可不可以幫忙解一下?
: 感恩
僅提供解題方向,論述過程請自由發揮!麻煩胖青不要再搞跟上學期同樣的飛機了!
一、A可否拒絕給付價金?
1.AB間訂立的為買賣契約,依民法314條:特定物之債,原則:物之所在地為清償地。
例外:契約另有約定
小結:本案清償地為A之住處
2.B之員工C至A處提出給付,A未受領是否為受領遲延?本案涉及D之代為收受是否生受
領的效力?
這個地方眾說紛紜,請自行選擇參考!
張元慈(東吳民商法組准研究生)
他把C遂將按摩椅請鄰居D代為接受這句話解釋為, C委任D代為交付給A,所以D為C的履
行輔助人。依民法224條,D之過失可擬制為C的過失。惟C亦為B 之員工,B是否須負224
條的責任?認該不完全給付,可歸責於B?
224為法定擔保責任(請詳見張台大債法I P7-13),B對CD的委任不能預見,故不宜加
諸B的負擔,從而認B對該不完全給付不可歸責。但A仍得主張民法359條買賣瑕疵擔保解
除契約,而拒絕B的給付請求
八八姚(東吳法壘的大財主)
把C遂將按摩椅請鄰居D代為接受這句話解釋為,D的代為收受可認D基於無因管理,為A
收受。惟D的外部接受行為,是否生A受領的效力?
依民法310條1款,經A承認時即生清償效力。故A未承認前效力未定!
據此A未承認時,D之收受未生受領的效力,對於不完全給付的產生,因為A的受領遲延
使C的注意義務依民法237條僅負重大過失,C交付D的行為可認有重大過失,故依224擬
至B有過失,按不完全給付提出,依民法235條不生提出的的效力!故A可依264條行使同
時履行抗辯,拒絕提出給付價金。
若A承認時,則僅可依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的規定向D請求損賠,但對於B的請求不得拒
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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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5.18.78
推 fwa:看來我民法真的要重唸...只想到無因管理跟侵權行為...~"~ 04/22 00:16
※ 編輯: kpnyao 來自: 59.115.18.78 (04/22 00:18)
※ 編輯: kpnyao 來自: 59.115.18.78 (04/22 00:23)
→ oldybay:這篇我也看不懂... 04/22 00:25
推 worranty:C交付給D是不是重大過失要先討論一下 要先論述具體情勢 04/22 0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