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SCU_LawFB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kpnyao (=..=)》之銘言: : ※ 引述《ym80045 (紅襪魂)》之銘言: : : {母親節禮物} : : A向網路家電經銷商B訂購按摩椅一台,雙方約定,貨到再付款. : : B之員工C依約定,按時將按摩椅送至A處,因A有事外出,C遂將按摩椅請鄰居D代為接受. : : 晚上鄰居D在試用該按摩椅時,不小心將按摩椅的牛皮椅套割破. : : A氣的拒絕給付價金,並向D主張損害賠償. : : 是否有理? : : 學長我快挫賽了啦 : : 可不可以幫忙解一下? : : 感恩 : 僅提供解題方向,論述過程請自由發揮!麻煩胖青不要再搞跟上學期同樣的飛機了! : 一、A可否拒絕給付價金? : 1.AB間訂立的為買賣契約,依民法314條:特定物之債,原則:物之所在地為清償地。 : 例外:契約另有約定 : 小結:本案清償地為A之住處 : 2.B之員工C至A處提出給付,A未受領是否為受領遲延?本案涉及D之代為收受是否生受 : 領的效力? : 這個地方眾說紛紜,請自行選擇參考! : 張元慈(東吳民商法組准研究生) : 他把C遂將按摩椅請鄰居D代為接受這句話解釋為, C委任D代為交付給A,所以D為C的履 : 行輔助人。依民法224條,D之過失可擬制為C的過失。惟C亦為B 之員工,B是否須負224 : 條的責任?認該不完全給付,可歸責於B? : 224為法定擔保責任(請詳見張台大債法I P7-13),B對CD的委任不能預見,故不宜加 法定擔保責任多數說認為就是無過失責任 似乎不以B有無預見為判斷之依據 只要履行輔助人有故意或過失 本人就應該要負責 : 諸B的負擔,從而認B對該不完全給付不可歸責。但A仍得主張民法359條買賣瑕疵擔保解 : 除契約,而拒絕B的給付請求 直接以359條主張我覺得跳的太快 而且依該條但書解除契約顯失公平時只能減少價金 : 八八姚(東吳法壘的大財主) : 把C遂將按摩椅請鄰居D代為接受這句話解釋為,D的代為收受可認D基於無因管理,為A : 收受。惟D的外部接受行為,是否生A受領的效力? : 依民法310條1款,經A承認時即生清償效力。故A未承認前效力未定! : 據此A未承認時,D之收受未生受領的效力,對於不完全給付的產生,因為A的受領遲延 : 使C的注意義務依民法237條僅負重大過失,C交付D的行為可認有重大過失,故依224擬 : 至B有過失,按不完全給付提出,依民法235條不生提出的的效力!故A可依264條行使同 : 時履行抗辯,拒絕提出給付價金。 : 若A承認時,則僅可依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的規定向D請求損賠,但對於B的請求不得拒 : 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7.1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