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pnyao (=..=)》之銘言:
: ※ 引述《ym80045 (紅襪魂)》之銘言:
: : {母親節禮物}
: : A向網路家電經銷商B訂購按摩椅一台,雙方約定,貨到再付款.
: : B之員工C依約定,按時將按摩椅送至A處,因A有事外出,C遂將按摩椅請鄰居D代為接受.
: : 晚上鄰居D在試用該按摩椅時,不小心將按摩椅的牛皮椅套割破.
: : A氣的拒絕給付價金,並向D主張損害賠償.
: : 是否有理?
: : 學長我快挫賽了啦
: : 可不可以幫忙解一下?
: : 感恩
: 僅提供解題方向,論述過程請自由發揮!麻煩胖青不要再搞跟上學期同樣的飛機了!
: 一、A可否拒絕給付價金?
: 1.AB間訂立的為買賣契約,依民法314條:特定物之債,原則:物之所在地為清償地。
: 例外:契約另有約定
: 小結:本案清償地為A之住處
: 2.B之員工C至A處提出給付,A未受領是否為受領遲延?本案涉及D之代為收受是否生受
: 領的效力?
: 這個地方眾說紛紜,請自行選擇參考!
: 張元慈(東吳民商法組准研究生)
: 他把C遂將按摩椅請鄰居D代為接受這句話解釋為, C委任D代為交付給A,所以D為C的履
: 行輔助人。依民法224條,D之過失可擬制為C的過失。惟C亦為B 之員工,B是否須負224
: 條的責任?認該不完全給付,可歸責於B?
: 224為法定擔保責任(請詳見張台大債法I P7-13),B對CD的委任不能預見,故不宜加
法定擔保責任多數說認為就是無過失責任
似乎不以B有無預見為判斷之依據
只要履行輔助人有故意或過失
本人就應該要負責
: 諸B的負擔,從而認B對該不完全給付不可歸責。但A仍得主張民法359條買賣瑕疵擔保解
: 除契約,而拒絕B的給付請求
直接以359條主張我覺得跳的太快
而且依該條但書解除契約顯失公平時只能減少價金
: 八八姚(東吳法壘的大財主)
: 把C遂將按摩椅請鄰居D代為接受這句話解釋為,D的代為收受可認D基於無因管理,為A
: 收受。惟D的外部接受行為,是否生A受領的效力?
: 依民法310條1款,經A承認時即生清償效力。故A未承認前效力未定!
: 據此A未承認時,D之收受未生受領的效力,對於不完全給付的產生,因為A的受領遲延
: 使C的注意義務依民法237條僅負重大過失,C交付D的行為可認有重大過失,故依224擬
: 至B有過失,按不完全給付提出,依民法235條不生提出的的效力!故A可依264條行使同
: 時履行抗辯,拒絕提出給付價金。
: 若A承認時,則僅可依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的規定向D請求損賠,但對於B的請求不得拒
: 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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