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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bian31072 (David824)》之銘言: : 政緯大 : 不知哪跟筋不對了 : 竟然跑來問小弟刑法 : 吾人特PO於此 : 就教於各位,亦回答於政緯 : 事實如下: : 三名潛水客與潛水教練甲相約,隔日由甲帶領及教導他們一同去北海岸潛水勝地龍洞潛水 : .但甲卻因為跟老婆吵架,隔日完全忘記此事而未赴約,然三名潛水客於到達龍 : 洞後雖未見甲前來,但心想既來之則安之,不想白跑一趟便貿然下 : 水,結果一人不幸遭海流捲走溺斃,問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 請眾刑事法好手,出個聲音吧!! ^^ : 君子之過也,如日月之食焉。過也,人皆見之;更也,人皆仰之。 甲之刑責 (一)可能成立不作為普通殺人罪(§§271I,15): 客觀上,甲雖與三名潛水客約定帶領去潛水,但由於甲事實上未處於承擔保護潛水客 之地位,且潛水客亦非因與甲之約定而前往潛水,應屬自願承擔風險之情形,故該約 定並非危險前行為,不成立本罪。 (二)可能成立不作為殺人未遂罪(§§271II,15): 主觀上,甲雖能預見其與潛水客之約定情事,惟事實上未承擔保護地位,且潛水客亦 非因甲之約定而自行前往,故甲主觀上對保證人地位之情事欠缺認識,阻卻奔本罪故 意,不成立本罪。 (三)結論:甲無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86.178
mark200190:參照 顏聖KEY題 不作為犯之章節 01/23 23:54
kaiba1984:看來是我想偏去了 謝啦 01/24 20:51
kpnyao:為什麼不把標題拿來討論過失致死? 01/24 22:49
worranty:對阿...應該是討論過失才對吧... 01/25 00:16
worranty:這個事實部分...主觀面「忘記」...就不是討論故意的狀況 01/25 00:18
kaiba1984:我自己是只有寫過失部分 補習班寫的是故意和過失都有 01/25 13:59
Runna:因為要先審查故意不符合後再進行過失審查 這算是解題架構技 01/25 16:23
Runna:巧的方面 01/25 16:24
worranty:這題如果是考試故意寫一行帶過就很多了.過失部分有很多點 01/25 18:45
worranty:可以寫...結論要看你的過失構成要件有哪些而定... 01/25 1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