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unna:嗯~算我多嘴,能不能先改改注音文與錯字? 11/29 01:23
推 Runna:內容部分的話 離婚先看民法1052條十款事由 描述中最符合的就 11/29 01:26
→ Runna:是惡意遺棄 以此為主張 就需要女方全家作證男方"不曾過問"的 11/29 01:27
→ Runna:情狀存在且繼續 11/29 01:31
→ Runna:如果成功的話 就必須面對贍養費請求及孩子監護的問題 11/29 01:32
→ Runna:case裡要請求的是判決離婚 "贏"之意義自然就是請求成立 11/29 01:34
→ lovemj88:學長拍謝~我直接複製上來的= = 原PO28y未婚女子不附真相 11/29 01:37
推 Runna:沒關係啦 只是如果以後是問外面專業人士 內容用字還是要注意 11/29 10:43
→ Runna:譬如把問題拿去給老師看時 就不能直接ctrl+c再ctrl+v吧XD 11/29 10:45
推 al6yk62j:我最近剛好就在學這個耶 哈哈 11/29 16:48
推 oldybay:學弟 我先打個預防針 我臉書上說的不是你 11/29 16:56
推 Runna:樓上timing不錯喔 11/29 17:01
推 oldybay:樓上快去幫我按讚 11/29 17:02
推 Runna:按了按了 11/29 17:05
推 oldybay:GJ 11/29 17:05
推 worranty:改考卷看到注音文我會扣單題十分起跳... 11/29 19:03
→ lovemj88:學長著實下了我一小跳= =+ 11/29 21:40
推 oldybay:歹勢歹勢 11/29 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