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illman:剛剛在下2點30分整,體育室來電,承認是他們的疏忽09/23 14:32
→ hillman:關於這部份,體育室應該也有跟你們說明吧!!!09/23 14:32
上段為體育室對我們的回應,至於體育室跟貴會的通話內容,敝隊並不清楚
但,試問!這是週六事件的癥結嗎?
敝隊認為癥結不在佔場而在後續
貴會在板上的回應聲明
『 接著我們在9月19日(五)得知場地有人借走
我立刻地去體育室問「在9月20日的場地是否有人借用」』
那請問貴會是否有查閱「實體」的登記簿上9/20是否有活動呢?
以網頁上登記為主?那是不是書面登記的資料可以為輔呢?
網頁上登記的資料是9/12更新的,您9/17及9/19都有找體育室
為什麼都不翻翻看「實體」登記簿,看看有沒有9/20的資料呢?
但關於貴會之申借程序與學校交涉之內容,本隊無權置喙
貴會跟學校方面有所誤解並非是敝系所造成的
而敝系卻在活動當日遭到如此不文明的對待
也許真的持有公文的一方要去找學校來解決霸場的問題吧
但前一篇文章也提過,當天借用學校場地的,不只是敝系
同時還有其他三四個活動是在9/12公佈的網頁上就有的
為何貴會再看了9/12公佈的場地借用網頁之後所作的選擇
不是去向學校詢問為什麼9/17場協之前的9/12,就有團體可以申請場地?
就事實看來,貴會的作法是9/20當天要以先佔場地的方式迫使敝系退讓
究竟貴會在申請的程序中,跟校方產生什麼樣的誤會
我們並不清楚,也不想知道,因為這跟我們並沒有關係,
但我們見識了貴會處事的手段,會計系,受教了
而貴會在hillman的回應文中有提到(以下灰色字皆為轉聯會之回應內容)
「 雙溪行政請我們9月17日(三)去場協9月20日的場地
而在場協的時候,雙溪行政回應9月20日的場地應該要填申請單→省核 」
試問貴會負責人有填寫申請單並且送去體育室審核了嗎?
而後又說
『 後來又告知我們「9月20日這天場地沒人使用」
也告訴我們如果有活動,請早點去佔場地
以上已經簡單的說明是「體育室行政出錯」 』
如果貴會在場協之後有送交申請單於體育室
試問會出現這種星期六到場才為沒有場地而產生糾紛的事情嗎?
根據您的文章,雙溪行政是不是已經告訴您申請單的程序,以及假使沒人申請的情況能夠\
使用的手段?
那請問星期六的情況是屬於「沒人申請的情況」嗎?
也許校方處理的有瑕疵,但是將缺失全部都推給學校,這是負責任的態度嗎?
再者貴會的回應:
『 9月20日當天演變成你們手上有學校的「紙上公告」而「網路公告」沒有你們借用記錄
這又說明了「體育室行政再次出錯,錯在讓同學不知道要依據哪一個」
那你們可能會說當然是依據「紙上公告」
那我請問你們學校有規定當「紙上公告」和「網路公告」有衝突時
要以「紙上公告」為優先嗎?
另外,我一直強調「學校行政出錯」,就是希望我們雙方不要有什麼誤會 』
請問9/20當天,有任何「紙上公告」跟「網路公告」顯示貴會有使用權嗎?
請問所謂「紙上公告」和「網路公告」有衝突,衝突在哪裡?
如果你所謂的衝突是指「紙上公告」操場的使用權是會計系
而「網路公告」操場的使用權是轉聯會
那敝系承認你所說的「紙上公告」和「網路公告」有衝突
然而,你口中的衝突在哪裡!
只看到似是而非的話術而已,並沒有任何邏輯
請問「紙上公告」跟「網路公告」哪一條有寫到轉聯會的活動呢?
而敝系所承辦的班際新生盃壘球賽明確的出現在登記簿及回覆函上
另,敝系希望貴會稱所謂的「紙上公告」為「公文」或是「回覆單」
而不是試圖用話術來矮化這份代表學校行政效力的文書
當日八點之後所謂的「紙上公告」和「網路公告」問題已經由學校專員及教官轉達
要以有公文的活動為主,試問貴會同意了嗎?同意會計系擁有場地使用權了嗎?
在教官的斡旋下,貴會同意退出操場,還給我們一個安全的運動環境了嗎?
在教官已經確定公文的效力之後,試問你們退出操場了嗎?
上面三個問號,貴會給我們的答案全是否定的。
那試問整件事情的癥結在於「紙上公告」跟「網路公告」以及「學校行政錯誤」嗎?
貴會尊重公文的效力嗎?
以貴會如此強硬的做法,最後又說
『 另外,我一直強調「學校行政出錯」,就是希望我們雙方不要有什麼誤會 』
請問敝系該如何看待這段文字?如何在如此強硬的作風下不要產生誤會
再者,轉聯會如此蔑視參加活動者的人身安全,本文不再複贅
包含當天八點之後的後續處理,讓敝隊認為貴會回應只是為自身野蠻的行為找藉口
會計系系棒隊長 董恆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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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joseph:推一個。另外我也很好奇,從轉聯會板上的文章看來, 09/23 18:50
→ joseph:會長似乎是今天才知道這件事情?不禁讓我懷疑, 09/23 18:50
→ joseph:轉聯會該日活動到底是官方活動還是私人揪團? 09/23 18:50
→ joseph:如是私人揪團,是否有合理程序能夠申請到場地? 09/23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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