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下「社團重整審核意見書」
我覺得根本性的問題就是在於社團是什麼?
從課外組的建議來看,課外組很著重:
1.業績:社員要多
2.產品:要有吸引人的活動,不能只有社課
3.標準化:檔案要建立成系統
我想,從一個「經營」的角度來看,這樣是對的
只是
玩社團是為了「經營」嗎?還是因為對某樣東西有興趣,想跟人一起討論
從這樣看就真的很有趣
「因為大家都喜歡麻將,所以聚在一起打麻將」這不能成為一個社團嗎?
籃球社就不能只打籃球嗎?
命理研究社不能只是研究?而一定要出來擺攤算命?
我覺得從參與者的角度來看,課外組的那些建議更本不重要
重要的是大家志同道合
我也不知道課外組自身有沒有意識到
他正在建構一個屬於社團的「好」(Good,其實應該翻成善)的概念
而且這個「好」的概念在校內的權力結構下會成為「文化霸權」
但是對於這樣的「好」卻又沒有一套論述去加以支撐
沒有論證的倫理學當然不會讓人服氣........
我想,我會猜測目前的社團評鑑制度
也是從教育部-學校的評鑑制度下的衍生品
權力機構創造了標準化的「幹得好」而一層一層的傳遞
傳遞到了社團身上,一者是選擇接受規訓而進入這樣的標準化體系
另一途徑就是反抗,而成為這樣的結構體系的邊緣人
然而在於資源的控制下(社辦、補助金),會迫使一般人接受規訓
(說到這有點像勞資關係)
那麼可以提問的點就會是
1.到底社團的意義是什麼?是經營的好?還是大家開心?(不過我是覺得一定要整潔啦)
2.創造標準化的「好」社團,是否可能?還是說不同性質的社團本就存有不同標準?
3.由官方上至下的方式塑造這樣的標準是在訓練同學還是在限制同學?
4.課外組本身再訂立標準與給出建議時,是基於什麼的價值觀?
「為了同學好、為了培養同學能力」這只是訴求而非論述
什麼叫「好」、「為什麼這些能力是必須透過社團培養的?」這才是論述
而課外組,我想「收回社辦」或是「不給予經費補助」是合理的
因為那畢竟是由「課外組所管理的資源」
但是「停止社團運作」是個很詭異的裁定
社團應該歸屬於人而非空間,管理空間的課外組為什麼可以做這樣的裁定?
集會結社嘛,就算某個社團只是由東吳人組成,就算從來不在學校集會也是該被認可的
當然拉,像是法律也對社團法人有一些規定
像是人民團體法
第 58 條 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
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
重大者,得為左列之處分:
一、撤免其職員。
二、限期整理。
三、廢止許可。
四、解散。
前項警告、撤銷決議及停止業務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但為
撤銷決議或停止業務處分時,應會商主管機關後為之。
對於政黨之處分,以警告、限期整理及解散為限。政黨之解散,由主管機
關檢同相關事證移送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
前項移送,應經政黨審議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認有違憲情事,始
得為之。
其施行是:「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
今天課外組要做出這樣的裁定(以國粹社為例)
從人團法的標準來看,單只有「未達審核標準」顯然是不夠的
合理標準應該是舉出其客觀上「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之處」
例如:我組了AV研究社,雖然我做檔案做很好(還附圖)、假日陪老人看A片
但是我在望星公播A片,涉及猥褻,而且率領社員去「尾行」
這就應該構成被解散的理由
那國粹社嗎,可能性就是被抓聚賭或是違犯噪音污染防制法吧
※ 引述《evangelion45 (太陽與鐵)》之銘言:
: ※ 引述《remahou (然後孩子們都哭了)》之銘言:
: 課外組給的那些建議。裡頭反映了許多課外組的想法,蠻可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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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說中.....只要一個人一直過下去
就會變成桑野先生喔!!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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