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ordan2006:推~~ 11/15 14:11
→ kvan:雨傘例子感覺很奇怪 認識的人不告自取就夠成偷竊 不認識反而 11/15 14:15
→ kvan:不算 能補充說明?? 11/15 14:16
嗯,我講的並不夠清楚
如果沒有"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的要件,
不管認不認識都會構成竊盜
不過一般人都會因為大家麻吉麻吉,所以東西借來用,
對方大概都不會太介意。
不過如果被借的人對借傘的人積怨已久,或剛好失戀心情不佳
等等莫名其妙的原因告對方竊盜,其實是會成立的。
就算後來法官使用職權讓被告不受到刑事判決,
走法律程序本身就是對人權的一種侵害
以避免如此,立法者便選擇加入"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的要件。
→ flyinbread:台灣的法律太爛了,修改就交給你們了 11/15 14:48
推 hikku:大口我愛你~你超專業的! 11/15 14:53
推 mansion:此篇與前些文章和其推文比較 就知道懂法律和不懂法律的差 11/15 16:34
→ mansion:異了! 11/15 16:34
推 a7243399:難怪律師榜首是東吳的 我看完了 ya 11/15 16:43
小弟所學甚淺,萬不能跟那些同學比較
推 kevin751021:我只是想問,那為什麼受損害的一方不能代替國家與制裁 11/15 17:27
→ kevin751021:當然這是法律跟道德的拉鋸戰。 11/15 17:27
→ kevin751021:但有很多小奸小惡,道德的約束力要比法律強多了。 11/15 17:27
上面講過了,民法的目的是損害回復,制裁是刑法部份負責的。
如果刑法不處罰,行為再惡劣(不知道各位覺得劈腿算不算XD),
都不能藉由民事制裁。
這就是刑法跟民法本質上的差別,所以要給予制裁,只能修法。
民法其實有少數條文有制裁的功用,
但並不多,且以法有明文者為限。
推 initialdark*[33m:老實說 如果我是當事者 我不會要求賠償 我會公佈全校 11/15 17:38
這部份我不確定有沒有公然侮辱罪
但是應該有民事請求的餘地。
這要看實務見解,我並不是很確定。或許可以請懂的同學補充
※ 編輯: DAKOU 來自: 61.224.71.104 (11/15 17:48)
→ initialdark:常聽說 能用錢解決的都是小事 11/15 17:40
→ initialdark:XD 公佈小偷的資料 也算公然侮辱? 我只是呈現事實 11/15 17:54
→ DAKOU:我覺得有,但所學甚淺,不敢妄言。請有瞭解的同學補充。 11/15 17:58
推 initialdark:不好意思 我查過法條跟判例了 11/15 18:00
→ initialdark:如果我陳述的屬實 是不構成的 11/15 18:02
→ initialdark:你說毀謗罪可能還比較有可能一點 11/15 18:10
→ initialdark:但我說一個小偷是小偷 又有證據 這樣構成誹謗罪嗎? 11/15 18:11
推 rocktiger666:不全然,即使是事實,但涉及私德的部分,仍可能受罰 11/15 18:14
推 initialdark:那我想報紙上的東西 全都算公然侮辱 11/15 18:14
→ rocktiger666:這就看怎麼去評估是私德還是公共利益了 11/15 18:17
→ initialdark:呵 講到公共利益 我不就更有利了? 11/15 18:17
→ rocktiger666:我發現我剛剛推文沒看完 是誹謗跟公然侮辱無關 11/15 18:18
→ initialdark:我想大家應該知道污辱跟誹謗的差別吧 11/15 18:19
→ rocktiger666:大家:讓法律系的去研究就好(誤) 11/15 18:20
推 initialdark:我也想結束這個話題^^ 11/15 18:21
→ DAKOU:嗯,如此說來,可能就只有民事上的請求權了 11/15 18:32
※ 編輯: DAKOU 來自: 61.224.71.104 (11/15 19:24)
推 cobeycobey:大致瞭解了.感謝你的認真.也希望法界別這麼不認真... 11/15 19:38
推 pieceofpaper:推~ 11/15 22:30
噓 phantomchaos:肯定你的認真,但是噓一下免的被誤會是在鼓勵偷竊 11/15 22:33
不斷的不小心發現自己有錯字,本人是偽完美主義者,歡迎挑錯字。
※ 編輯: DAKOU 來自: 61.224.71.104 (11/15 22:36)
推 initialdark:處女座? (指) 11/15 22:47
→ DAKOU:嗯,還A型 11/15 23:08
→ initialdark:那還真是龜毛到一個極致... 11/15 23:17
推 g10010010010:END 11/16 00:10
噓 roken1987:去東吳法律群組那邊PO文啦,你無聊喔 11/16 01:39
→ roken1987:這只是單純公民與道德的問題 11/16 01:40
推 skyandtamako:本來很單純的道德被鑽牛角間成這樣 原PO解說辛苦了 11/16 02:00
推 kevin751021:我覺得挺有趣的 11/16 09:09
推 cdk:現在要搞一言堂嗎?? 11/16 13:02
推 livtyler0828:就是因為不是一言堂 所以才有推有噓 11/16 23:46
噓 super2008:和解買教訓...應該是祖先有保佑了~~怎麼會還在爭呢~ 11/17 17:06
推 harakiri405:推認真,真的很有趣呢 11/17 23:20
推 l1290220:既然都和解 那就確定了 就不用管公平正義 後悔也不及 11/18 00:29
→ l1290220:和解是不用追求真實 回復損害 雙方合意就有絕對效力 11/18 00:31
→ l1290220:當事人權益是一回事 可是道德上壓力也是考量賠償因素之一 11/18 00:33
→ l1290220:所以既然已經和解 就沒有不當得利 也就不用討論這麼多了 11/18 00:34
推 l1290220:不過版大如此認真教大家使用竊盜與一般竊盜的區別 還是要 11/18 00:37
→ l1290220:給推啊!! 11/18 00:38
推 priliona:可以當教材? 11/18 02:38
→ DAKOU:和解要有法定程式才能有法律效力,付錢才算確定吧?! 11/18 21:48
推 l1290220:其實我昨天這樣講也是講太快啦 訴訟外和解也是一種契約 11/18 22:08
→ l1290220:既然是契約也是有效力問題 意思表示瑕疵 行為能力欠缺等 11/18 22:09
→ l1290220:而且事實上他不是已經賠償了 而只是想拿回來一點嗎?? 11/18 22:10
→ DAKOU:嗯,他賠償也是在下文才看到的 11/18 22:11
→ l1290220:如果他要爭執和解無效也是可以啦 看他願不願意為了3000元 11/18 22:12
→ DAKOU:如果還沒賠,對方告,我會用148 11/18 22:12
→ l1290220:上法院嚕 11/18 22:13
→ DAKOU:賠了之後,應該有180吧?! 我也不是很確定 11/18 22:13
→ l1290220:其實不用啦 他們不是小大一嗎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契約行 11/18 22:14
→ l1290220:為 校力位訂阿 叫她父母否認就好 除非他們成年了>< 11/18 22:15
→ DAKOU:這我倒是沒想到 厲害 哈哈 我常常漏掉這個= =" 11/18 22:15
推 Lord5566:看完了-.-說聲抱歉~補推 11/19 00:33
推 fanuki:推認真文!_! 11/19 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