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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算是冷飯熱炒嗎XD 我之前的推文有提到,關於使用竊盜與其中的民事關係, 正常來說,是一般法律系大二念完就會知道, 為什麼? 這個答案其實很明顯,看板上這次討論就知道, 這個概念跟一般人的道德觀念有所差距, 所以老師上課會特別強調,這些都是學生常犯的錯誤。 相對的,學生在念這個部份的時候,也會感覺到格格不入, 而通常,不記得竊盜罪裡面有哪些要件,也都會知道,如果沒有據為己有的意思, 便不會構成犯罪; 同樣的,也會知道,侵權行為(在這次案件之中就是帽子被別人使用並留下刮痕), 它所賠的並不是受損害的物全部,而是損失的價值,更別說是超過物價值的部份。 ============下面是法律論述,就算跳過,也至少看下一個分隔線以下================ 為什麼會有這種現象,一方面是法解釋的問題,一方面是法政策的問題。 先從竊盜罪開始好了。 法條是這樣寫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動產者,為竊盜罪。" 先把前面遮起來:"竊取他人動產者,為竊盜罪。"看起來好像甚無差別, 竊取本身就可以描述竊盜罪的本質了,何必要"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這邊,就涉及"竊取"一詞的定義: "只須其破壞持有人與物之監督、支配關係,係以和平之方法為之,即足當之。" 這會成為一種非常奇怪的現象: 社團大家都是很好的朋友,下雨沒傘,臨時拿同學的傘去seven買東西, 這就構成竊盜,要處五年以下、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這個行為要討論裡面的道德因素,跟安全帽案比,當然並不相同,但很弔詭的是, 要涵攝到使用竊盜,就有可能會把一些不具可罰性的例子所容納進來。 而法律是一個抽象規範,它本身並不能盡善盡美的容納社會所有的形態, 所以要在這兩種情況下作衡量,他選擇了加入前段的規定。 至此,便會產生了,這次的案子,得到一個看似並不合理(或許本身也並不合理)的規定。 學界於此有反彈的聲音,認為應該修法,使得使用竊盜也要受到刑法制裁。 但是依我個人所知,實務界跟學界並沒有真正的正視這件事, 我想應是源於立法方式上的困難。 還好法律並不是只有刑事可作為制裁的標準,民事也相當程度的承擔這樣的功能。 這樣講嚴格講起來並不正確,刑事要求的是社會秩序的回復, 民事要求的是被害人(正確用語是債權人)損害的回復。 這部份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舉個例子好了: 如果加害人殺了被害人,家屬多半都會要求判死刑,一命抵一命。 但至少在政策上,刑法的功用是社會秩序,加害人受刑事制裁的目的不是為了被害人, 是因為損害了整體的社會秩序,作回復之用; 而被害人的損害是藉由民事上的賠償所作的回復。 套用在這次的機車案,這就是要看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184所要求的是"固有利益",簡單來說,就是如果沒有這件不法行為發生, 便會得到原有利益的狀態。 只要有因果關係,一般狀況之下,因為不法行為所導致的任何損害,都需要賠償。 於這次機車案,便是184條後段,偷竊本身背於善良風俗,自不待言。 或如之前I同學所問的, 他撞到車讓對方沒辦法營業,那除了車子的錢之外,還要賠這兩天的營業損失, 就是這個道理。 所以我會說索償的同學是溢額求償,便是因為在民事的精神下,不可能賠到3000。 至於以案底作為交換(或是公佈照片等等), 只能說賠償額在法律所認可的範圍內,是合法的。 在高於法律應有賠償額的情況下,是恐嚇取財罪。 一直沒有很想講這點,不過如果各位同學以後發生這種事, 不管是哪一方,為了保護自己,只能說這種東西多知道,也沒什麼壞處。 例如不小心撞到人了,人受了點輕傷,五萬的車全毀,對方卻跟你要十萬, 否則告你過失傷害。 千萬不要賠,這種行為是恐嚇取財。 同樣的情形,五萬的車被撞壞,人也受了點輕傷,別跟對方要十萬, 只要對方懂法律,你一樣會被反咬一口。 簽和解的事已經講過了,不再重覆。 ==============================分隔 你沒END我很佩服你======================= 之前有同學推文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嚴格來講,這種命題是錯的。 他們只有一部份的重疊,換句話說,法律在很多地方是違反各位所認知的道德的。 分隔線前的法律論述你同意也好,不同意也罷,至少你會知道一件事情: "法律跟道德或一般人民的想法是有差距的。" 至此,如果你不同意法律本身的講法,誠懇建議你,與其在這篇文章下噓, 不如去當學者、大法官、立法委員,或找一些同好作社會運動。 社會或許會因為你的積極參與變得更好。 或至少,大概瞭解一下法律是什麼,畢竟在現實層面, 雖然法律只是行為標準之一,本身也不一定絕對正確,但是至少能夠保護你。 如果你作了一件在道德上是正確但法律上錯誤的事,進而被法律所制裁(或被對方索償), 那只會得不償失。 (雖然我也不認為有什麼事在道德上絕對正確) 如果你有法律可以獲得的權利,即使道德上是錯的, 你只要肯要(並且敢要),利益就會是你的。 法律並非絕對,拿人家的帽子或雨傘,就算毫無損傷的返還, 也很難肯定這種行為是沒有錯誤的。 但也並不意味著,受損害的一方,可以代替國家,對加害人施予制裁。 以上如果有法律見解的錯誤,因為小弟所學甚淺,請不吝指教。 如果有道德觀感不舒服,除了請盡量噓文之外, 也請在事後好好瞭解一下法律規範,以免動輒得咎,到時再來罵法律不公已經來不及了。 如果你肯定這篇文章,雖不要求一定要給推,不過也不要跟不同意的一方對罵, 該講的技術性跟學理我想應該都粗淺的交待過了。 與其花時間對罵,不如好好想想為什麼法律跟社會為什麼會有那麼大的差異? 以後在出社會後要怎麼樣回應你的當事人或同事? 以上。 -- 我正百無聊賴,你正美麗。 (妳是朵待沽的玫瑰,而我是怕痛的行者) http://www.wretch.cc/blog/dakou 舞雩歌詠小集http://city.udn.com/1141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71.104
Jordan2006:推~~ 11/15 14:11
kvan:雨傘例子感覺很奇怪 認識的人不告自取就夠成偷竊 不認識反而 11/15 14:15
kvan:不算 能補充說明?? 11/15 14:16
嗯,我講的並不夠清楚 如果沒有"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的要件, 不管認不認識都會構成竊盜 不過一般人都會因為大家麻吉麻吉,所以東西借來用, 對方大概都不會太介意。 不過如果被借的人對借傘的人積怨已久,或剛好失戀心情不佳 等等莫名其妙的原因告對方竊盜,其實是會成立的。 就算後來法官使用職權讓被告不受到刑事判決, 走法律程序本身就是對人權的一種侵害 以避免如此,立法者便選擇加入"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的要件。
flyinbread:台灣的法律太爛了,修改就交給你們了 11/15 14:48
hikku:大口我愛你~你超專業的! 11/15 14:53
mansion:此篇與前些文章和其推文比較 就知道懂法律和不懂法律的差 11/15 16:34
mansion:異了! 11/15 16:34
a7243399:難怪律師榜首是東吳的 我看完了 ya 11/15 16:43
小弟所學甚淺,萬不能跟那些同學比較
kevin751021:我只是想問,那為什麼受損害的一方不能代替國家與制裁 11/15 17:27
kevin751021:當然這是法律跟道德的拉鋸戰。 11/15 17:27
kevin751021:但有很多小奸小惡,道德的約束力要比法律強多了。 11/15 17:27
上面講過了,民法的目的是損害回復,制裁是刑法部份負責的。 如果刑法不處罰,行為再惡劣(不知道各位覺得劈腿算不算XD), 都不能藉由民事制裁。 這就是刑法跟民法本質上的差別,所以要給予制裁,只能修法。 民法其實有少數條文有制裁的功用, 但並不多,且以法有明文者為限。 initialdark*[33m:老實說 如果我是當事者 我不會要求賠償 我會公佈全校 11/15 17:38 這部份我不確定有沒有公然侮辱罪 但是應該有民事請求的餘地。 這要看實務見解,我並不是很確定。或許可以請懂的同學補充 ※ 編輯: DAKOU 來自: 61.224.71.104 (11/15 17:48)
initialdark:常聽說 能用錢解決的都是小事 11/15 17:40
initialdark:XD 公佈小偷的資料 也算公然侮辱? 我只是呈現事實 11/15 17:54
DAKOU:我覺得有,但所學甚淺,不敢妄言。請有瞭解的同學補充。 11/15 17:58
initialdark:不好意思 我查過法條跟判例了 11/15 18:00
initialdark:如果我陳述的屬實 是不構成的 11/15 18:02
initialdark:你說毀謗罪可能還比較有可能一點 11/15 18:10
initialdark:但我說一個小偷是小偷 又有證據 這樣構成誹謗罪嗎? 11/15 18:11
rocktiger666:不全然,即使是事實,但涉及私德的部分,仍可能受罰 11/15 18:14
initialdark:那我想報紙上的東西 全都算公然侮辱 11/15 18:14
rocktiger666:這就看怎麼去評估是私德還是公共利益了 11/15 18:17
initialdark:呵 講到公共利益 我不就更有利了? 11/15 18:17
rocktiger666:我發現我剛剛推文沒看完 是誹謗跟公然侮辱無關 11/15 18:18
initialdark:我想大家應該知道污辱跟誹謗的差別吧 11/15 18:19
rocktiger666:大家:讓法律系的去研究就好(誤) 11/15 18:20
initialdark:我也想結束這個話題^^ 11/15 18:21
DAKOU:嗯,如此說來,可能就只有民事上的請求權了 11/15 18:32
※ 編輯: DAKOU 來自: 61.224.71.104 (11/15 19:24)
cobeycobey:大致瞭解了.感謝你的認真.也希望法界別這麼不認真... 11/15 19:38
pieceofpaper:推~ 11/15 22:30
phantomchaos:肯定你的認真,但是噓一下免的被誤會是在鼓勵偷竊 11/15 22:33
不斷的不小心發現自己有錯字,本人是偽完美主義者,歡迎挑錯字。 ※ 編輯: DAKOU 來自: 61.224.71.104 (11/15 22:36)
initialdark:處女座? (指) 11/15 22:47
DAKOU:嗯,還A型 11/15 23:08
initialdark:那還真是龜毛到一個極致... 11/15 23:17
g10010010010:END 11/16 00:10
roken1987:去東吳法律群組那邊PO文啦,你無聊喔 11/16 01:39
roken1987:這只是單純公民與道德的問題 11/16 01:40
skyandtamako:本來很單純的道德被鑽牛角間成這樣 原PO解說辛苦了 11/16 02:00
kevin751021:我覺得挺有趣的 11/16 09:09
cdk:現在要搞一言堂嗎?? 11/16 13:02
livtyler0828:就是因為不是一言堂 所以才有推有噓 11/16 23:46
super2008:和解買教訓...應該是祖先有保佑了~~怎麼會還在爭呢~ 11/17 17:06
harakiri405:推認真,真的很有趣呢 11/17 23:20
l1290220:既然都和解 那就確定了 就不用管公平正義 後悔也不及 11/18 00:29
l1290220:和解是不用追求真實 回復損害 雙方合意就有絕對效力 11/18 00:31
l1290220:當事人權益是一回事 可是道德上壓力也是考量賠償因素之一 11/18 00:33
l1290220:所以既然已經和解 就沒有不當得利 也就不用討論這麼多了 11/18 00:34
l1290220:不過版大如此認真教大家使用竊盜與一般竊盜的區別 還是要 11/18 00:37
l1290220:給推啊!! 11/18 00:38
priliona:可以當教材? 11/18 02:38
DAKOU:和解要有法定程式才能有法律效力,付錢才算確定吧?! 11/18 21:48
l1290220:其實我昨天這樣講也是講太快啦 訴訟外和解也是一種契約 11/18 22:08
l1290220:既然是契約也是有效力問題 意思表示瑕疵 行為能力欠缺等 11/18 22:09
l1290220:而且事實上他不是已經賠償了 而只是想拿回來一點嗎?? 11/18 22:10
DAKOU:嗯,他賠償也是在下文才看到的 11/18 22:11
l1290220:如果他要爭執和解無效也是可以啦 看他願不願意為了3000元 11/18 22:12
DAKOU:如果還沒賠,對方告,我會用148 11/18 22:12
l1290220:上法院嚕 11/18 22:13
DAKOU:賠了之後,應該有180吧?! 我也不是很確定 11/18 22:13
l1290220:其實不用啦 他們不是小大一嗎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契約行 11/18 22:14
l1290220:為 校力位訂阿 叫她父母否認就好 除非他們成年了>< 11/18 22:15
DAKOU:這我倒是沒想到 厲害 哈哈 我常常漏掉這個= =" 11/18 22:15
Lord5566:看完了-.-說聲抱歉~補推 11/19 00:33
fanuki:推認真文!_! 11/19 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