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uper2008:對~肯和解已經是佛心來的~若別人拿裡東西去暫用,當事人 11/17 17:11
→ super2008:不知道找半天~~你會爽嗎XD..這應該很小就要知道的禮儀吧 11/17 17:12
推 zxc95: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11/17 17:19
推 cobeycobey:現在犯人人權比較大啦.被偷的店店 11/17 17:53
推 frank123ya:犯人比較衰好不好 被告又不會留案底>.0 11/17 19:06
→ mansion:"大家應該很小就要知道這種禮儀" 11/17 21:26
推 cobeycobey:大家應該從小就知道.偷東西在被抓前還.不會留案底 11/17 21:30
→ Dickma:大推最後一句!!!這樣大家才放心~~~ 11/17 22:31
推 DAKOU:你搞錯重點了,我從頭到尾並沒有要把偷東西這個行為正當化 11/17 22:52
→ DAKOU:要不是大家的反應那麼大,我也不會專門寫那段。 11/17 22:52
→ DAKOU:我的重點是在於不能"溢額"求償。 11/17 22:52
→ DAKOU:至於要付多少錢,老實跟你說,我不知道。但絕不會是三千 11/17 22:53
→ DAKOU:理由我在上一篇有寫了,至於你們接不接受,我想那是另話 11/17 22:53
推 bugler1989:推 11/17 23:41
→ kvan:帽子2500 多的500付給3人當做看監視器的薪水 時薪還不到85勒 11/18 00:04
→ kvan:帽子都給小偷 我不覺得3000哪裡超過 11/18 00:05
→ kvan:"我"認為 拿3000可是帽子沒給人家才算溢額求償 11/18 00:10
推 littlesafe:DAKOU的重點是 小偷很可憐 所以被偷的人不算啥 11/18 00:22
推 zxc95:DAKOU的重點是 小偷很可憐 所以不能"溢額"求償 11/18 00:52
→ zxc95:不接受賠償金怎不走法律途徑?? DAKOU著重的點好怪 11/18 00:53
→ initialdark:我覺得D大是幫我們長知識 至於這個個案是不重要的 11/18 01:14
推 DAKOU:因為當時對方說不給錢就告刑事,所以該同學不走法律徒徑 11/18 08:36
→ DAKOU:之前就有說了。所以我才在那邊說使用竊盜的法律效果。 11/18 08:37
→ DAKOU:順便回應一下k同學,在民法上基本上被害人是不能要求對方付 11/18 08:41
→ DAKOU:全額但自己把物塞給人家。 11/18 08:42
推 DAKOU:至於看監視器,基本上民法是不算這一塊的 11/18 08:45
→ DAKOU:雖然要是我在期中考燃眉之急還要搞這種鳥事我也會很火 11/18 08:45
推 DAKOU:順便也講一下好了,利用刑事索取民事賠償,也是我們的commen 11/18 08:48
→ DAKOU:sense,一般實務上稱作以刑逼民 11/18 08:48
→ DAKOU:但重點還是同一句。我相信這個案子在要錢時也是在氣頭上 11/18 08:50
→ DAKOU:本身應該也不知道有此規範。但一樣的是,知道後接不接受 11/18 08:50
→ DAKOU:那就不是我能決定的了 11/18 08:51
推 elfwayne:嗯,那真的很瞎...不過我最賭爛的是他那句話,安全帽放在自 11/18 10:02
→ elfwayne:自己車上也有錯...這真的是哪招 = =? 11/18 10:02
→ elfwayne:話說我昨天才知道被偷的是我學弟...真的是...阿~槓! 11/18 10:03
→ roken1987:你會說濫價是因為對方告訴你價錢了,是我就直接開5000 11/18 10:40
→ roken1987:跟你要4500你是不是感激呤悌感動的要死 11/18 10:41
→ roken1987:沒必要在價錢上爭執,你去商店人家寫偷者賠償500倍 11/18 10:42
→ roken1987:你是不是也要說:我偷東西為什麼要賠這麼多我很可憐耶 11/18 10:43
→ roken1987:人家先請你去警察局泡茶還比較有可能 11/18 10:48
推 ernie0523:店家不管寫多少倍 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 11/18 11:44
→ kvan:只能說 台灣法律還真爛... 11/18 12:23
→ kvan:還有當場被店家抓到偷竊 不想賠10倍20倍去警察局 的確可以不 11/18 12:30
→ kvan:用陪那麼多 但沒記錯是"公訴罪"會留案底 11/18 12:31
→ kvan:所以自己衡量賠10倍 還是留案底摟^.< 11/18 12:32
→ kvan:詢問D同學 看監視器不屬於民法 但應該算是精神賠償吧? 11/18 12:35
→ BGlala:樓上!!我法律才疏學淺 我翻遍了刑訴 都沒有看到"公訴罪" 11/18 13:03
→ BGlala:可以告訴我"公訴""罪"的規定在哪嗎? 刑分我也沒看到耶 11/18 13:03
推 cobeycobey:像偷竊被現行抓到這樣可以告到什麼程度? 11/18 13:06
→ cobeycobey:只是想問問~ 11/18 13:06
→ BGlala:五個月以下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拘役 五百元以下罰金 11/18 13:07
→ BGlala:五年以上 11/18 13:07
→ BGlala:五百元是銀元 不是新台票 11/18 13:07
推 cobeycobey:喔~銀元是什麼東西? 11/18 13:10
→ ernie0523:其實在批評台灣法律前 可以先去比較看看外國法律 11/18 13:13
→ ernie0523:如果希望人治色彩多 大陸跟北韓 或許是個不錯的選擇 11/18 13:13
推 cobeycobey:太平洋沒加蓋的理論又來了Orz 11/18 13:17
→ cobeycobey:相信絕對是有進步空間..但是討論討論應該不過份吧 11/18 13:17
→ cobeycobey:畢竟沒學法律的真的很難理解.而你當初又花多少時間理解 11/18 13:18
推 ernie0523:我是說可以去比較看看 沒有要人搬家 11/18 13:18
→ cobeycobey:體諒一下吧.而不是拿專業智識咄咄逼人 11/18 13:18
→ ernie0523:可是D大講給大家理解後 看來接受度不高 還會被酸 11/18 13:19
→ ernie0523:專業的講勒被非專業的酸 再解釋 就說咄咄逼人 11/18 13:20
推 s207555:然後還會被扭曲意思 說是偷竊無罪 都幾歲了 還這麼幼稚Zzz 11/18 13:22
推 cobeycobey:D大做的很好阿 11/18 13:22
→ s207555:然後再三強調什麼賠10倍和留案底? 前者天方夜譚 後者不會 11/18 13:23
推 ernie0523:D大講的是針對這件事個案解釋 就被說竊盜無罪 11/18 13:25
→ s207555:kvan大 法律的東西 不是個人的一廂情願 要了解 11/18 13:25
推 cobeycobey:像是D大後來解釋的文章我就大致了解法律為何這樣設定 11/18 13:27
→ cobeycobey:但是應該還是有進步空間吧 11/18 13:30
→ cobeycobey:常常有人會說.有意見就去當委員修法阿 11/18 13:30
→ cobeycobey:但是有多少球評是拿冠軍戒才說話的... 11/18 13:30
推 cobeycobey:另外我查到銀元*3=新台幣.對吧?但05年後似乎又改了 11/18 13:34
→ ernie0523:上面網址給覺得D大解釋太多直接end的人看 比較簡潔 11/18 13:41
推 simonyam123:專業的講被非專業的酸 推! 11/18 14:46
→ kvan:我哪裡一廂情願= = 被店家抓到偷竊報警不管有沒有和解都碼會 11/18 14:47
→ simonyam123:D大保護的是法律 不是那個沒錢吃飯去唱歌的小偷 11/18 14:47
→ kvan:留案底 賠10倍是看你要不要私下和解好嗎 11/18 14:48
→ kvan:還有 s同學 你自己說 我推文從頭到尾我有推說 偷竊無罪嘛? 11/18 14:49
→ kvan:再者我說的賠10倍 是推文提到被店家抓到的 不是這次安全帽的 11/18 14:51
→ kvan:回BG同學 公訴罪就非告訴乃論罪 公訴罪是一般俗稱嘛 11/18 14:58
推 s207555:誤會了喔 我是傻眼這句:DAKOU的重點是 小偷很可憐... 11/18 18:32
→ s207555:當然那句話不是你說的 說真的 這種東西都直接合解 檢察官 11/18 18:35
→ s207555:還會很不耐煩的說~快啦快啦(如果真的上法院的話 11/18 18:36
→ kvan:恩恩 我也誤會你了 抱歉 11/18 19:21
推 DAKOU:看監視器不算精神賠償啊= =" 我倒是很想知道你為什麼覺得算 11/18 19:46
推 kvan:因為多花了那個時間和精神在這上面嘛 11/18 19:47
推 DAKOU:反正結論是不算 精神賠償不是這樣用的 11/18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