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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oyoma (油油馬)》之銘言: : 自己沒提出合理的佐證 就在那亂批評 : 說人家亂版 : 我說的有哪裡錯了 : 你要指出來啊 : 沒有指出來供其他人討論 : 就公佈不知名的IP在板上 : 明顯犯了公然污辱及妨害秘密罪 : ※ 編輯: yoyoma 來自: 59.112.5.6 (07/12 22:19) 沒知識也要有常識 妨害秘密罪刑法規定如下 第三百一十五條 (妨害書信秘密罪)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 ,亦同。 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 (妨害秘密罪)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二 (圖利為妨害秘密罪)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 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明知為前二項或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而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三 (持有妨害秘密之物品)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百一十六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 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一十七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三百一十八條 (洩漏職務上工商祕密罪)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 罰金。 第三百一十八條之一 (洩密之處罰)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一十八條之二 (加重其刑)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一十九條 (告訴乃論)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我看不出ctrl+Q這樣算是妨害秘密 對於要去當你的學弟 我還真感到羞恥 科科 -- 有筆有劍有肝膽 亦狂亦俠亦溫文 玄車語錄:http://www.wretch.cc/blog/rogerwilly 新玄車語錄:http://blog.pixnet.net/rogerwilly 歡迎參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4.223.117
yoyoma:你這是法條 不是法律啊.... 59.112.5.6 07/12 22:24
yoyoma:你可以再仔細想想這樣有沒有犯法 59.112.5.6 07/12 22:25
a246811:大戰特戰了 123.193.167.48 07/12 22:28
steven2585:推簽名檔 忘記誰說的 XDY 61.229.140.52 07/12 22:52
etkj2000tw:簽名檔是史豔文耶 140.136.224.19 07/12 22:55
uka123ily:法條不是法律嗎@@ 118.165.230.18 07/12 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