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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愛的 立法委員: : 目前正在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議中之《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其中第五條將增列雇主不得在求才條件中限制求職者之「性傾向」等。 : 本聯盟不能同意將性傾向一詞納入該法條文之中,原因有二: : 1.性傾向之名詞定義不明,遠不如男女兩性來得清楚。有學者認為性傾向將包括 : 戀童性傾向、異性戀性傾向、同性戀性傾向、人獸戀性傾向、性虐待性傾向等 : ,約有四十種以上。 : 2.若雇主為學校教育機構,選任教職員工之時不能檢視受雇者是否為戀童性傾向 : 者嗎?若雇主為宗教團體或公益事業機構,不能依其固有之教義,本著宗教道 : 德良知選任受雇者嗎? 我認為在這點上應提出 性傾向是個人喜好與選擇,與工作專業無關 受雇者應依實際雇員工作情況與專業條件任用之 而非因雇員性別、性傾向、種族、年齡等非關工作專業之個人特質作評斷 更不應以雇員宗教信念或生活喜好不同 在未影響到工作的情況下予以歧視 : 因此,本聯盟堅決反對將「性傾向」或「性別特質」等含糊曖昧之名詞納入《就 : 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中。 : 此致 立法院諸位立委 : 台灣保護家庭聯盟 : 聯絡處: chi3561@gmail.com : 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全國宗教)大聯盟 : 謹呈 :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7.190.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