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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翻修》判決離婚 條件放寬 更新日期:2007/05/05 09:10 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民法親屬編大翻修,對結婚、子女、收養等制度大幅變革。其中,對判決離婚 部分,現行規定要被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犯不名譽之罪判刑者,可以判離,改為「因故 意犯罪」,經判六個月以上確定者即可判離。 這次修正是繼五年前修正夫妻財產制之後,又一次重大變革,修正範圍包括結婚制度、重 婚有效範圍、判決離婚、子女從姓方式、婚生否認、強制認領、禁止濫用親權及收養等。 現行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修正為「結婚 ,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即改採「 登記婚」。 非婚生子女,從母性,經生父認領者,適用新法改姓規定。在收養方面,修法規定「夫妻 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收養者廿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 收養」,一舉突破收養者必須大於被收養者廿歲以上的現行規定。 這次修法並刪除「不貞抗辯」規定。現行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八條規定生母於受胎期間內, 曾與他人通姦或為放蕩生活者,不適用請求生父認領子女規定,被視為獨惠生父且違反憲 法男女平等原則。立委一致認為,目前醫學技術發達,以DNA檢驗親子關係準確度可達九 成九以上,不應以生母貞潔與否,剝奪非婚生子女請求生父認領的權利。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505/2/dupj.html -- http://www.wretch.cc/blog/washingbears 乾杯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2.192.154.51 ※ 編輯: voyage09 來自: 192.192.154.51 (05/05 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