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力公司在96年的時候同時對文字還有圖形都有向智財局申請商標,而且差不多都在
97年的時候公告。
文字: 張君雅小妹妹
http://0rz.tw/da4OM
http://0rz.tw/a14OU
http://0rz.tw/864Od
http://0rz.tw/ee4Oi
http://0rz.tw/2d4PI
http://0rz.tw/094Qc
圖形
http://0rz.tw/9e4QZ
http://0rz.tw/1d4RA
http://0rz.tw/984N4
http://0rz.tw/da4OL
http://0rz.tw/fa4Qy
就文字商標方面因為,因張君雅並非當事人之姓名,係維力公司委託廣告公司為行銷
該公司產品所虛創之姓名,故就該虛設之姓名申請文字商標乃維力公司行使法律所賦予其
自身之權利,和他人無涉。
惟有問題者係在於,維力公司所申請之圖形商標某程度係基於當事人之肖像所創設,
此乃係本案之爭點,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十五款規定依他人之肖像為商標申請註冊者不得
註冊,若有該情事者當事人得依商標法四十條第一項異議之,或進而廢止該商標,不過就
當事人而言,該方法對其目的似乎不大,因為當事人就是要錢...就這的方面可能需要另
尋請求權基礎。
其他待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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