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ubo (♡)
看板SHU_IPR
標題[討論] 我的想法...
時間Mon Sep 29 03:48:49 2008
壹.案例事實
2005年維力公司拍攝一支維力手打麵之廣告,其中以張君雅小小妹的
麵主軸貫串整支廣告,因廣告具有獨特的台灣特色,後張君雅小妹妹一名
便一砲而紅,後維力公司便用該名即張君雅小妹妹,於2007六月年向智慧
財產局申請文字商標,於2008年六月完成註冊後並經智財局公告之。
http://0rz.tw/da4OM,
http://0rz.tw/a14OU,
http://0rz.tw/864Od
http://0rz.tw/ee4Oi,
http://0rz.tw/2d4PI,
http://0rz.tw/094Qc
另外,維力公司亦就當事人(簡嘉芸)在05年維力手打麵中之造型,進而繪
製可愛版的卡通圖樣,在2007年十一月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圖形商標,於20
08年七月完成註冊後並經智財局公告之。
http://0rz.tw/9e4QZ,
http://0rz.tw/1d4RA,
http://0rz.tw/984N4
http://0rz.tw/da4OL,
http://0rz.tw/fa4Qy
維力公司並就其業已註冊之張君雅小妹妹之文字商標和張君雅小妹妹
之圖形商標加以運用,使用二商標在自身推出產品上,並在產品之廣告上
使用之。
當初於05年拍攝手打打麵之張君雅小妹妹(簡嘉芸),並未在維力公司
所主打之張君雅小妹妹系列產品中出現,二者間亦為有任何代言之契約,
今簡嘉芸之法定代理人欲以維力公司未經簡嘉芸本人之同意,而使用簡嘉
芸之肖像做為商標使用之行為,系侵害簡嘉芸之肖像權,而請求法律上的
救濟。
貳.可能主張之權利
一.商標法
(一).文字商標
因張君雅並非當事人之姓名,係維力公司委託廣告公司為行銷該公司產
品所虛創之姓名,故就該虛設之姓名申請文字商標並使用乃維力公司行使法
律所賦予其自身之權利,和他人無涉,故於該部分當事人並無權力可資主張。
(二).圖形商標
惟有問題者係在於,維力公司所申請之圖形商標某程度係基於當事人在
廣告中由廣告公司所創設之造型,進而創作之圖形,此乃本案之爭點,演員
得否就其在戲劇就由他人設計之造型主張係自己之權利(肖像權),進而限制
廣告公司或是投資該廣告公司使用該演員在片中造型之權利實不無疑問。本
文以為仍需就後來維力公司所創作進而申請為圖型商標之圖形原創性之高低
決定之。張君雅小妹妹一詞如此走紅廣告公司之行銷手法工不可沒,維力公
司購買廣告時段以大眾媒體傳播訊息快速且廣泛之特性將該張君雅小妹妹深
植人心之功勞也占了大部分該詞之所以成功的貢獻,但反觀飾演張君雅小妹
妹的簡嘉芸,於05年的廣告中並未有任何具有個人特色之演出,僅係依照廣
告所設定角色演出,後該張君雅小妹妹一詞名氣並未讓人和簡嘉芸小妹妹之
任人做連結,簡嘉芸也並未因此成為名人(celebrity) 。反而是維力公司之
商品漸漸和張君雅小妹妹畫上等號,故本文張君雅小妹妹之圖形商標,雖然
是依照簡嘉芸在廣告中之造型繪製而成,但該造型之原創性是在由維力公司
委託設計完成取得的並無問題,故維力公司就自己擁有權利之圖形向智財局
申請商標,取得後註冊後使用之行為並無問題。
綜上所述,維力公司使用已註冊之張君雅小妹妹圖形商標並不該當商標
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依他人之肖像為商標申請註冊者不得註冊
之要件,故他人亦無得主張商標法第四十規定違反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而異議之。
(三).結論
綜上所述,當事人於商標法尚無任何權利得以主張。
________________以上連我自己在說什麼我都不知道
我自己覺得這個案子比較像是上次老師上課說的,就是演員可不可以就
自己參予的電影主張權利??我姑且先撐做為賣斷好了因為我自己也不是很確
定,總之就先姑且稱之。
我個人認為這個案子在商標法上的爭議其實不大,比較大的爭議在所謂
肖像權和著作權的衝突,拿拍電影來當例子好了。我想大家應該都可以同意
電影是製片公司的著作該沒有問題,當然拍電影需要用到來當電影的角色,
不管是男主角或是女主角,甚至只要有漏臉的臨時演員,演屍體的那個都算
。當這些人再跟電影公司簽約來當演員拍戲的時候,一定會簽合約,我個人
是認為在這個的時候,演員就已將自己的肖像權賣斷給電影公司,無論是明
示默示有無書面,或是用現在沒有人在用的事實上契約理論,就已經將自己
的肖像權賣斷給電影公司了,因為拍電影就是要撥就是要宣傳,只要去劇中
的一切事物都可能被拿來做電影在商業行為上的利用,只是取哪個部分機會
高低的問題而已( 演屍體的臨時演員也有可能被拿來當預告片或是做成馬克
盃呢 ,只是機會的高低而已XD)而且這些都是明知或是可得而知的,所以演
原一定有某程度面的同意(明示或是默示)這樣也才符合誠信原則,不然除非
特定大牌的名星有例外特別約定外,我想跟本就不會用這個人。
所以這些演員的肖像權在電影中或是有關開電影的商業行為中,除非有
特別約定外使用權限在片商,當然在這個使用的範圍內片中的演員應該是沒
主張自己的肖像權有所謂為未經本人同意被使用的問題,因為一開始拍片的
時候已經有所謂的同意使用的授權;但是反之,若片商將該電影內演員的肖
象用在和其所拍攝之電影無關或是非相關聯的商業行為上,就有所謂不當使
用的問題,而該演員們就可以主張自己的肖像權受到侵害云云。
回到張小妹妹的事件中,張君雅小妹妹的造型都是廣告公司的創作,而
且後來申請圖形商標圖案也是依照05年中廣告的造型,本文以為這些都是廣
告公司創作的一部份,既然是使用自己創作的圖形就沒有所謂侵害到簡小妹
妹肖像權的問題。雖然說很多人張君雅小妹妹和簡嘉芸小妹妹做連結,認為
兩個是同一個人,但是本文以為這只是廣告或是電影必然帶給大眾投射效應
而已,和本爭議並無關聯,於廣告公司的創作之疇內廣告公司或是維力公司
只要不要為和當初無關聯之行為,皆可合理使用之。就如007 電影中大家會
把始萊恩康納萊或是皮爾斯布洛斯南和真是棒做連結,但是只要電影公司合
理的使用兩人的肖像於電影有關之行為,皆無侵害二人肖像權之問題,反之
若不當使用即有侵害二人肖像權之虞。
= = ..
以上只是我的感想
要導入法理的話恕小弟功力不足...
猶待其他同學完補使報告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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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喜歡在你背後看你認真執著的樣子
▄ ▄ ▄▄╡ 我喜歡在你背後幫你按摩
▄ ▄ ▄ 我喜歡趁你不在的時候把事情都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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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nonosister :我不知道五點可不可以打完...我會努力的~~~ 09/29 10:51
推 gregliu :咦~現在是不分哪一組都是5點po出來嗎? 09/29 11:56
推 lucidvista :你寫得好正式喔>_<現在是五點前寫出自己的看法嗎? 09/29 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