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regliu (誰)
看板SHU_IPR
標題[心得] 關於張君雅小妹妹事件
時間Mon Sep 29 16:52:53 2008
以下是我寫的:
附word檔案
http://greg.meowoo.net/welin_gregliu.zip
==============================================================================
一、張君雅小妹妹這個事件,要先從案例事實討論起:
維力公司委託廣告公司製作其新推出「手打麵」的廣告,其實並不只一支,而依照一般商
業市場經驗各食品公司每年均可能推出不少新品,各新品亦有可能拍攝不僅一支的商業廣
告,故可合理推測於廣告拍攝完成並播出之時,維力公司並無使用「張君雅小妹妹」為商
標之「事實」以及「意圖」,更遑論該公司遲至廣告播出近兩年後方提出商標權之註冊登
記。
而維力公司於廣告受到空前熱烈之迴響之後,更推出「張君雅小妹妹」系列廣告連同第一
集合計四支廣告,但除前兩集外,第三、第四集並無演員「簡嘉芸」參與演出。另維力公
司除推出泡麵廣告外,更推出限量款之「張君雅小妹妹」立體模型(俗稱公仔),並授權
給便利超商通路製造相類似之公仔以作為商業上之促銷用途;該公司後續更推出「張君雅
小妹妹」系列食品並於外包裝印製平面卡通圖像。
由於「簡嘉芸」及其法定代理人似未正式提出告訴故僅能從報章新聞中推測其欲主張維力
公司未經同意侵害其肖像權使用餘立體公仔及平面之卡通商標。
維力公司方面則澄清:於廣告企畫之時就已經繪製好大致之卡通圖樣,會找「簡嘉芸」拍
攝廣告僅因其長相與卡通圖樣最為相似,故並無任何故意侵害其肖像權之情事。
二、商標相關討論
(一)商標定義及保護
商標制度之存在,是謂了保護並維繫市場之交易秩序,與商業行為密不可分,是故商
標權之有效因以「使用」為前提,但鑑於區分使用之時間先後耗時耗力嚴重增加審查之困
難與爭議故有採所謂的「註冊」生效主義者,如我國。但依此可推論註冊生效僅是為求方
便,商標保護之核心仍應回歸於「商標使用」。
(二)案例討論
商標及其保護標的隨著時代與科技與時並進,除傳統文字、平面圖形商標外更有立體
商標、音樂商標甚至氣味商標。
在文字商標部分,維力註冊並使用之商標為「張君雅小妹妹」,而並非「簡嘉芸小妹
妹」,故於文字商標之部分應無爭執。
在平面圖形商標及立體公仔商品上則有所爭執,其爭議之處為究竟維力公司有無侵害
「簡嘉芸」之肖像權,而有違我國商標法之規定。
(三)美國Publicity right 與本案之討論
美國發展出之Publicity right 中文翻譯為「公開形象權」,為確保所有獨立個體之
自然人其姓名、面貌特徵不受傷業使用之侵害。
依據美國實務上之案例,原告如欲主張公開形象權受侵害需證明:
1. 原告為公開化權之所有人;
2. 被告使用原告形象之一部分,且該使用行為得以識別出該特徵為原告;
3. 被告之行為未經原告之同意;
4. 被告行為可能造成原告人格特質商業價值上之損害。
除上述所提,部分判決認為原告尚需另外證明下列要素之一:1.原告之人格特質具有商業
上價值; 2.原告就其人格特質之商業價值具實際上之利用行為; 3.被告之行為具有真實
惡意(actual malice);4.被告故意利用原告之人格特質。
(林鋕豪,2006)
由上述可知若依據美國公開形象權之保護規範,簡嘉芸此案所爭執者,應可限縮為「卡通
平面商標」及「立體公仔」是否依照一般社會觀點可辨識出與其特徵相近似,並造成其商
業價值上之損害。但若依據我國民法人格權所衍生初之肖像權觀之,僅需證明維力公司所
製作之圖樣侵害簡嘉芸之人格、身體或面部特徵。
三、結論
(一)商標部分
無論是採用使用主義抑或是註冊主義,均無損於維力公司於此廣告中做出之貢獻應為
最大此一事實(企畫、行銷、廣告花費),並且商標之規範目的本就是做商業用途,故由
維力公司取得商標權並無疑義。
(二)公開形象權部分
無論是依據美國之公開形象權益或是我國民法人格權之規定,於本案中必須釐清者為
,簡嘉芸之特徵究竟是否可連結到維力所製作的平面或是立體圖形?
而觀察維力所製作的圖形特點,除圓臉之外,爆炸頭、小學制服、髮夾都並不是簡嘉芸本
來就存在的特徵,經紀公司也並未在其出道之初便塑造這些特徵,大部分的特徵都是由維
力這方所塑造,所以並無使用具有簡嘉芸特徵之形象的情事,並未侵害其肖像權或公開形
象權。
四、參考文獻
1. 林鋕豪(2006),真實人物商品化之研究-以美國公開化權(Right of Publicity)
為中心,天主教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242.78
※ 編輯: gregliu 來自: 123.193.242.78 (09/29 16:53)
※ 編輯: gregliu 來自: 123.193.242.78 (09/29 16:54)
推 thubo :我覺得阿,簡嘉芸本人的肖像並不具有商業上的經濟價 09/29 17:04
推 thubo :值,所以有沒有需要討論到所謂的publicity right 09/29 17:04
推 thubo :是直得討論的。再者,我個人是覺得他的肖像之商業上 09/29 17:06
推 thubo :經濟價值(有名的張君雅小妹妹)是廣告公司塑造出來的 09/29 17:07
推 thubo :如果變成是沒什麼貢獻的簡妹妹取得權利,我是覺得有 09/29 17:08
推 thubo :搭便車的問題。而且簡小妹的個人特質並強烈(雖然是我 09/29 17:09
推 thubo : 並不強烈 09/29 17:09
推 thubo :主觀的認定),其大部分的功勞都是來自行銷和廣告背後 09/29 17:10
推 thubo :的策畫,還有砸錢買廣告的大量曝光。 09/29 17:11
→ gregliu :但依我參考的論文,該人有無經濟價值似僅存於部分判決 09/29 17:26
→ gregliu :所以我還是把他寫進去啦 09/29 17:27
推 thubo :我們看同一篇XDD 09/29 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