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thubo :權利 09/29 17:14
※ 編輯: lucidvista 來自: 59.112.82.135 (09/29 17:28)
從維力手打麵的廣告中小妹妹只是一個演員,到後來出了以『張君雅小妹妹』
為商標的點心麵系列以及人像造型公仔玩具。
以演員小妹妹的立場,她從幫忙拍廣告到後來只有代言,
同學們都會認為她就是張君雅小妹妹,她是很樂意繼續代言,不過大人的世界卻因
為當初的契約上面沒有標明會繼續衍生出一些以廣告中之造型為封面或公仔的商品而變
得複雜,甚至有與廠商撕破臉欲以侵權提告之事宜。
以小妹妹之家長及經紀公司立場,拍維力手打麵的廣告使得演員『張君雅小妹妹』
跟此名詞畫上等號,並且大眾在看到此商標文字與圖示都會與廣告中實際演員聯想
,並且廣告公司依照廣告造型模仿而畫出的圖示之造型與臉型與演員特徵相似度極高,
因此欲主張小妹妹之肖像權,爭取授權之費用。
以維力公司立場,行銷方式係委託廣告公司幫忙設計之,維力手打麵廣告成名,欲請
原始演員繼續拍攝相關廣告卻礙於小妹妹長大因而衍生以張君雅小妹妹之可愛形象為
封面之捏碎麵與點心麵系列,而相關之圖案則由當初廣告公司之造型設計,身穿制服
與木屐並有著泡麵般可愛的捲髮。行銷方式也從人們想擁有可愛形象之公仔方面著手,
以達到促進消費之目的,而且認為已申請通過之商標文字與圖案皆為合理使用之範圍。
我認為商標文字之權利屬於維力公司;然而小妹妹在廣告中之造型雖為廣告需求之設計,
但仍須透過個人特質並在廣告之中發揮魅力,其會成名與本身特質及廣告創意與播送其
間之媒體影響皆有關係。
------------------以上我還不知道法律上權利與義務該如何歸屬--------------------
但是其實我想說,維力公司在廣告之後之代言點心麵方面應該要先告知,而未告知
應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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