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nnieho (康妮何)
看板SHU_IPR
標題[討論] 張君雅小妹妹
時間Mon Sep 29 17:58:11 2008
(一) 案例事實:
系爭廠商維力公司於零五年推出手打麵廣告,內容以細膩的行銷手法和特殊的橋段
安排成功的打出「張君雅小妹妹」這個品牌形象,故廠商維力趁勢將「張君雅小妹妹」
的文字及圖像註冊成為商標,並推出周邊商品,而獲得鉅額營利。
本名簡嘉芸的張君雅小妹妹不堪僅獲得十萬元的代言費用,
於是由其法定代理人委託律師向維力主張侵害其人格權,主張損害賠償。
(二) 法律分析:
我主要想討論人格權受侵害的部分,再回去討論商標權的問題:
1. 肖像權部分:
雖然維力公司辯稱,他們是先有「張君雅」小妹妹的概念,再依據此概念尋找演員,
但無可辯稱的,他們在零五年先推出了真人飾演的廣告,
且讓張君雅小妹妹的形象與所飾演的演員發生了連結,
讓社會大眾一看見該演員出現在公眾場合中時,就會聯想到張君雅小妹妹,
此由該演員最近所代言的戒菸廣告即可得知。
維力在最近又推出了一連串以張君雅小妹妹為名並附有神似張小妹妹肖像畫的周邊商品,
本文認為,主張權利的簡嘉芸小妹妹應提出證明,
證明消費者的確將張君雅小妹妹的形象,
與簡小妹妹本人發生了連結,
簡小妹妹便得據以主張其肖像權受到侵害,
再依民法第十八條請求法院除去維力公司對簡小妹肖像權的侵害;
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並得依同條第二項及第一九五條規定,
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及精神上慰撫金。
2. 商標權部分:
商標法第二三條第一項「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註冊:」
第十七款規定,「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
。本案維力公司申請註冊「張君雅小妹妹」圖案商標,
係侵害系爭當事人簡嘉芸之肖像權,得於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三個月內,
依同法第四十條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異議,
但本案已過異議期間,故不得以同法第四十六條請求商標專責機關註銷其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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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9.62.18
→ connieho :肖像權部分參考黃立,民法債篇總論,pp259 09/29 18:15
推 thubo :如果簡嘉芸穿著一般始否還會和張君雅小妹妹的品牌連 09/29 18:29
推 thubo :結,排除了廣告公司造型的因素後,是否還會跟該品牌 09/29 18:31
推 thubo :連結??? 09/29 18:31
推 lucidvista :小妹妹穿一般服裝走在路上應該還是認得出來吧 09/29 18:38
→ lucidvista :我想如果可以認得出他就是拍廣告的小女孩就還有連結 09/29 1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