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SHU_IPR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thubo (♡)》之銘言: : 壹.案例事實 : 2005年維力公司拍攝一支維力手打麵之廣告,其中以張君雅小小妹的 : 麵主軸貫串整支廣告,因廣告具有獨特的台灣特色,後張君雅小妹妹一名 : 便一砲而紅,後維力公司便用該名即張君雅小妹妹,於2007六月年向智慧 : 財產局申請文字商標,於2008年六月完成註冊後並經智財局公告之。 : http://0rz.tw/da4OMhttp://0rz.tw/a14OUhttp://0rz.tw/864Od : 兩個是同一個人,但是本文以為這只是廣告或是電影必然帶給大眾投射效應 : 而已,和本爭議並無關聯,於廣告公司的創作之疇內廣告公司或是維力公司 : 只要不要為和當初無關聯之行為,皆可合理使用之。就如007 電影中大家會 : 把始萊恩康納萊或是皮爾斯布洛斯南和真是棒做連結,但是只要電影公司合 : 理的使用兩人的肖像於電影有關之行為,皆無侵害二人肖像權之問題,反之 : 若不當使用即有侵害二人肖像權之虞。 : = = .. : 以上只是我的感想 : 要導入法理的話恕小弟功力不足... : 猶待其他同學完補使報告完整 我還是覺得在廣告公司的著作範圍內,即張君雅小妹妹的造型,還有當 初廣告的一切都構想,其著作權的歸屬都是在廣告公司,其後就張君雅的圖 形的使用,只不過是廣告公司或是有使用權限之人的合理使用,並沒有侵害 到簡小妹妹的肖像問題,簡小妹妹不過是被套入這個構想的其中一個演員, 該演員劇有可替代性,任何人都可以來套入那件戲服就可以變成張君雅妹妹 搖身一變變成張君雅小妹妹,簡小妹妹的人格特質並不存在該造型中,我個 人覺得如果今天若是不著戲服或是廣告中的造型,一般人看到簡小妹妹很難 便是出他就拍廣告的小妹妹,當然我指的是廣泛的一般人。而不是少數特定 族群像是他的同學業以知希他有拍廣告或是身邊的親戚,而是一般不特定不 認識僅單就簡小妹妹的人格外表,像是臉,而可得辨識之。 所以我是覺得沒有肖像權或是人格權被侵害的問題 我這樣主張是因為,我覺得就廣告中造型或是其後續之使用,當初來拍 片就有所謂的consent,不一定是明示有一個概括的同意,所以後續討論到公 開形像權的要件之一,需要同意(lack of consent) 其實一開就已經同意。 這個案子會吵我想是同意的範疇有爭議。 -- ▄▄▄▄▄ ▄▄ ▄▄▄▄ ▄▄ ▄ ▄ ▄▄ 我喜歡在你背後看你認真執著的樣子 我喜歡在你背後幫你按摩 我喜歡趁你不在的時候把事情都做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4.7 ※ 編輯: thubo 來自: 124.8.4.7 (09/29 19:11) ※ 編輯: thubo 來自: 124.8.4.7 (09/29 19:29) ※ 編輯: thubo 來自: 124.8.4.7 (09/29 19:33)